深圳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2017-07-30 13:33 深圳大学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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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体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教育理念,尊重学生志向、爱好,发挥学生个性、特长,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根据《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转专业工作定于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

    第三条 转专业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操行合格,遵纪守法,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二)对所申请转入的专业有兴趣和志向,并有一定专长。

    第四条 转专业绩点要求:

    (一)新生第一学期所修课程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0以上(含2.50);

    (二)非新生第一至第三学期所修课程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50以上(含2.50)。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二)入学已满两年及以上的;

    (三)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五)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第六条 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

    (一)按体育类、艺术类等单独术科考试录取的学生,不得跨类转专业;

    (二)按定向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在学期间按录取专业学习,不得转专业;

    (三)本科第二批次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第一批次录取的专业。

    第七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学校转专业考试,考试内容包括:

    (一)基本能力考试。数学或英语,由学生二选一。考试由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进行,不提供复习大纲和参考教材。

    (二)专业能力考试。考试科目和考试方式由接收学院(部)制定。

    学生转专业考试总成绩由基本能力考试成绩和专业能力考试成绩按一定权重合并计算,并以此排名。两部分成绩所占权重由接收学院(部)按学科专业要求和特点确定。

    第八条 学校对转专业的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各学院(部)转出或转入的学生人数,原则上分别不超过本学院(部)本年级(本系或本专业)学生总数的10%。

    第九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十二周,各学院(部)根据本院(部)的实际情况及专业要求,填写《转专业信息汇总表》,报教务管理部门,由学校公布。为避免与国家现行的招生政策冲突,上一年未招生的专业暂不接受学生转入。

    第十条 转专业工作具体时间与程序如下:

    (一)第十三周,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向所在学院(部)提交转专业申请表并注明基本能力考试选考科目(数学或英语)。所在学院(部)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并将同意转专业申请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学生名单报教务管理部门。

    (二)第十四周,教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基本能力考试。

    (三)第十五周,教务管理部门公布基本能力考试成绩和专业能力考试入围分数线(根据转出控制数或转入名额确定)。

    (四)第十六周,接收学院(部)组织专业能力考试。

    (五)第十七周,接收学院(部)公示拟同意转入学生名单。学生需撤销转专业申请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撤销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六)公示期满,所在学院(部)将同意转出的学生申请表送交接收学院(部),由接收学院(部)签署意见,并将学生申请表和接收学生汇总表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批。

    (七)期末考试成绩公布后,学校根据学生所修课程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确认转专业学生名单。符合转专业绩点要求的,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在本学院(部)内转专业的,可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基本能力考试,其他程序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对转专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转专业名单公示期内,向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再申请转回原专业就读。新学期报到时,到转入学院(部)办理注册手续。各学院(部)应指导转入学生的选课学习。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要求的,经转入学院(部)确认,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可作为选修课学分。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的学生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确有特殊专长,经专家组考核,转入相关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上述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管理部门、相关学院(部)及专家组同意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教务部2013年7月颁发的《深圳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二○一六年六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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