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调转专业:
(一)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门诊部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第一学年累计平均学分绩点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40%者;
(四)通过实验区遴选且需要转专业者;
(五)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或入学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调转专业:
(一)招生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和国防生等;
(二)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学生;
(三)已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学生;
(四)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异常的学生;
(五)已调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再次调转专业;
(六)高考低分录取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高考高分录取专业(实验区遴选和专业二次调整等除外)。
第二十六条 学生调转专业,应由本人提交《广东财经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附件2)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予以办理调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录取学校学习者,须本人申请,原录取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通过,可予转学。
第二十八条 省内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正式发文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发文报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十)其他原因学校不批准的。
第三十条 转学具体事宜按《广东财经大学普教本科转学工作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