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别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五)就读一年后,同意转入下一年级者;
(六)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校统一调整专业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专业一般在新生入学报到未领取学号之前,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转专业的名额一般不得超过本专业的5%。除特殊原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再办理转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艺术类考生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者;
(二)凡已有转专业经历、或专业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以及要转入的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而学生不能达到者;
(三)申请由低培养层次专业转到高培养层次专业者。
第二十九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有充分的理由,必要时需附相关证明,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家长、辅导员和转出(入)二级学院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将审批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完成报批手续后,由教务处书面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再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书面通知学生。考务学籍篇《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第三十条转入不同专业的学生,凡未修过的必修课要补修,已修过的同类课程成绩合格的可免修,承认其所得学分。
第三十一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关转学的要求如下:
(一)转学的原则
1.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转学条件要求和有恰当的转学理由。
2.应属于同一层次、性质和类别。依照招生录取情况,对办理转学申请的学生,应在同一办学层次、同一办学属性、同一办学类别的院校之间办理转学手续。
(二)转学条件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并结合广东省实际,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已是毕业班的学生;
2.根据所读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应退学的学生;
3.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的,不予转学(如定向、委托培养等);
4.低批次招生录取学校的学生,要求转入高一批次录取学校的;或虽是同批次录取学校,但却是降分后录取的学生,要求转到高录取分数线的同层次学校的;
5.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6.以下述理由要求转学的:
(1)不是广东生源的学生,但以水土不服为理由要求转学到广东省的;
(2)以父母调动迁居为理由要求转入广东省高校的;
(3)以父母在驻粤机构(办事处等)工作为理由,要求转入广东省高校的;
(4)以转专业为理由要求转学的,以及以艺术、体育的考试分数招收的学生要求转到非艺术、体育类专业的;
(5)以水土不服为理由,却又不转回生源所在地的。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发文通知转出、转入学校,学生方能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后,由转出学校将材料连同上级批件函发
至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教育厅和学校,学生方能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三条办理转学手续
(一)转学材料
1.由拟转出学生的学校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
2.拟转入学校校一级的意见;
3.由省外高校转入广东省的,须附转出学校以及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予以确认的意见;
4.学生本人要求转学的申请报告(转学理由);
5.学生在原校所学过课程的成绩单;
6.市(县、区)以上医院的体检表;
7.医院诊断证明(以患病为由提出转学的,必须附县、区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8.原在读学校对学生操行的评定意见;
9.经省招生委员会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10.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二)广东省教育厅接收学校转学材料的时间
1.每年的6 月1 日~30 日、12 月1 日~31 日为接收学校申报转学材料的时间。广东省教育厅高教处为受理转学材料的职能处室。
2.正式回复时间:7 月、1 月。确认的结果将在广东省教育厅的网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