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2017-08-22 02:15 广东科技学院 评论
广东科技学院
广东东莞市-民办-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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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转专业工作,维护学校教育公平环境,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1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设立广东科技学院转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学院学生转专业相关工作。转专业工作委员会由9至15人组成,任期三年。转专业工作委员会由主管副院长、教务处、招生处负责人以及各系部领导组成。转专业工作委员会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1人,转专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委员会职责:

1. 制定、修改学院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2. 审核各系部提交的有关学生转专业考核、认定等材料;

3. 审查通过转专业学生名单;

4. 撤销违反规定转专业的学生名单;

5. 研究和处理转专业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  生入校后原则上应按照被录取的专业就读。下列情况允许转专业:

1. 经考察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3. 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 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可根据本人意愿或学院的专业设置变化情况进行转专业;

5. 各系根据各专业招生人数、教学组织需要及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在征得学生同意的情况下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6. 各类教学改革(包括:大类招生培养分流、创新班选拔、学分制管理、对外交流合作、参与创新业等),需要进行学生的专业调整的。

第五条  下列转专业申请不能被批准:

1. 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要求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的;按照非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要求转入艺术类专业学习的;

2. 文科类学生要求转入只招收理科类学生的专业的;

3. 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如定向生、国防生等;

4. 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专插本、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第二学士学位等;

5. 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

6. 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7. 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

8. 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者;

9. 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

10. 本科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以上的;

11. 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六条  转专业流程

1. 每年的6月、12月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具体见学院通知;

2. 转出专业所在系签署意见;

3. 转入系签署意见(必要时进行测评);

4. 转专业工作委员会审核;

5. 对已通过审核的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学院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并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学信网,供学生查询;

6. 跨系转专业的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前往转入专业所在系报到。

第七条   学生未履行相关手续私自转专业、转班的,学院一概不予承认。

第五章    转专业学籍管理

第八条   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必须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

第九条   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完全符合相关条件后方能毕业及获得学士学位,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其学分数高于或等于转入专业的可互相替代,转入专业已开设完毕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须补修。

第十条  转专业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入学当年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转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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