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一、学生转专业的原则
第一条 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教育理念,尊重学生志向、爱好,充分发挥学生个性、特长,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学院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向全院学生公平、公开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教学系(部)应做好转专业学生的思想工作,加强引导教育,加强调控,避免学生盲目跟风转专业。
第二条 调整专业不是学生的二次选择专业,教务处对于转专业人数与可转专业实行宏观控制,按比例统筹转出和转入,专业人数低于招生录取计划的专业交严格控制学生转出人数。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课程,满足毕业条件后方能毕业。
二、学生转专业的时间和条件
第四条 学生取得学院正式学籍,按时报到进校后第一学期的新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并通过确认。
第五条 转专业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遵纪守法,思想品德操行合格,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二) 对所申请转入的专业有具备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并对其有浓厚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学生特长;(应提交其专长相关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等);
(三)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等特殊情况,经二甲及以上医疗单位等机构出具有效证明材料,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 因学院专业调整或停招,导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或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五)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或学校专业发展需要,经学生本人同意,学校我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六) 二年级的学生应征得家长同意自愿降至一年级重修的,可按一年级学生等同条件转入同类其他专业。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 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二) 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 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四) 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五) 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
(六) 3+证书类专业录取的不得申请转入该专业未计划录取的专业;
(七) 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
(八)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学生转专业程序
第七条 学生的转学申请均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广东省教育厅办理,学生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以个人的名义向广东省教育厅申报转学。
第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时间为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每年11月份)
第九条 学生申请(限申请转一个专业),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学生本人要求转学的申请报告;填写《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专业调整申请表》,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转专业所需材料均由学生提供,学生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属我院学生申请转出的,我院退回转出申请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学生本人做记过或记过以上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生申请结合实际情况,对转专业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进行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系部主任签署转出转入系部学习。
第十三条 结果由我院向广州省教育厅申请备案,由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学信网,供学生查询。
四、附则
第十四条 转专业后的教学及收费管理:
(一)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毕业资格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进行审核。转入新专业后,如有未修读的课程,必须通过课程考核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转专业学生的收费标准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交。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办法若与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