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转专业和转学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证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院目前的专业状况及办学条件,学生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准许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的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受系确实)。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困,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院或系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以提出转专业要求。
凡学生要求转专业时,需由本人申请,经转出专业系同意并经转入专业系考核认可,由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专业,二年级降级转专业,三年级学生不能转专业。学生在校其间,只能转一次专业。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系专业的学生。一旦专业转成,不得申请转回。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所在专业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分。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院专业设置与社会人才市场联系密切,一般为“热门”专业,一旦某专业因人才市场严重萎缩,以至所培养的毕业学生供大于求,学院就应考虑适当地调整这些学生的专业。学院调整学生的专业时,必须事先征得有关学生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而无法继续学习等,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转学一般为平级转学。由招生时所在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批次学院,由低层次转为高层次的不能转学。
(三)招生时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不能转学。对于定向或委培学生,学院严格遵守和履行签署的定向或委培合同,学生不得申请转学,学院也不受理和批准其转学。
(四)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已办理退学手续者不能转学。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所谓“无正当理由”指无具体的非转不可的事由。
第三十条 省内转学。在省内转学的学生,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之后,由学院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书面回复认可见于两校后,再由学院办理转出手续。学院提交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材料包括:学生申请书、学生原始录检表、学院同意函、拟转入学校同意函、学生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
第三十一条 跨省转学。凡申请跨省转学的学生,在经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之后,学院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再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同意转学后,函复到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抄送学院,再由学院办理转出手续。学生跨省转学,学院提交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材料同上。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同意转学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