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华职业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

2017-08-23 02:10 广州东华职业学院 评论
广州东华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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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六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以及少数学生在某一方面发展的特殊潜质,学校允许部分学生调整专业。
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提出在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第一学年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5%或确有特殊专长,且没有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有关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在第2学期末前提出申请,学生处或所在系推荐后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并征得拟转入系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方为有效。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完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方可毕业。转专业前已合格的必修课,如果相应课程层次同于或高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层次,则转专业后仍然有效,若低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层次要求,则必须重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专科二年级及以上者;
(二)转入与转出属不同大科类;
(三)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下列要求办理转学审批手续:
(一)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经转出学校推荐,由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发文通知转出、转入学校,并抄转入学校当地公安部门,学生方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跨省转学,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后,由转出学校将材料连同上级批件发函至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主管教育厅和学校,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转学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学校教务部门审查同意,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批,最后由学校上报省教育厅批准。
(四)办理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学年成绩单,最近3个月内的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转出(入)学校校一级的审核意见和教育厅的审批意见。
(五)办理转学审批手续的时间为每年的五、六月份,其它时间不受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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