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有特殊原因需转专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因复学或其它原因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若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但必须补修该相近专业未修读过的必修课和部分选修课。
(五)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因专业或学科调整,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手续: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审核签写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通知转入系进行专业考核,最后由教务处发文决定。
学生转专业手续一般在一年级下学期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给予退学的或被开除学籍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转学手续:
(一)省内转学:本省范围内转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拟转入校同意,由学院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书面回复认可意见到达学院后,再由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二)跨省转学:凡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和转入学院同意,学院报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商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由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办理转出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四)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