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转专业的要求如下:
(一)新生第一学期不准转专业;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教育部和学校规定不允许专业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四)学生在学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
第四十四条 转专业工作于每年四月开始进行。学生可根据各接收学院公布的接收专业名额和条件提出转专业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同意,接收学院依据公布的条件和专业名额,考核择优选拔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四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分按以下规定折算:
学生转专业后,编入同年级管理。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分别计入转入专业的必修或专业选修课学分,其他课程学分列入任选课学分。
第四十六条 享受基础学科奖学金的学生,转入不享受基础学科奖学金的专业,应返还有关费用。转入享受基础学科奖学金专业的学生,自转入之日起,享受基础学科奖学金。
第四十七条 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申请及审批程序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的要求执行。
申请转入本校学习者,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学生转学,应当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四十八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高考分数低于我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生源所在地录取分数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入我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出、转入学校与我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