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题卡样式提前曝光!天津2024高考考场规则和考前提醒发布

2024-06-05 11:15 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评论
考试时间

2024年天津市普通高考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

等级性考试时间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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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考试第三天(6月9日)起,由于每个考生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选择情况不同,所以一定要对照《准考证》认真核对自己的考试科目以及相应的考试时间、考点考场信息等,不要记错考试时间,不要走错考点考场,不要坐错考位,避免耽误考试。







考点考场安排
各考区为考生提供了考点的分布示意图及具体的考场安排。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考点安排,足不出户“云”看考点考场。合理安排赴考行程,快来一起查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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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考场示意图
6月4日9时起,考生可以在招考资讯网自行下载并打印高考准考证,详细了解自己所在的考场信息。
在考试前,要提前熟悉考点考场位置,充分考虑天气、交通、安检等因素,合理规划时间安排及行程路线。要留足通过安检门、考场人工安检以及身份验证等环节的时间,提前到达考点,以免因意外情况而影响考试。







咨询服务电话

在备考及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果还有需要咨询的信息或需要解决的问题,可与各区考试机构联系,我们一起为你“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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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携带物品

1.携带物品清单

身份证

准考证(不得涂改或书写,否则将会按违规处理)

2B铅笔

无封套橡皮

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

直尺、圆规、三角板

温馨提示:为了方便携带和快速通过安检,以上物品建议放在一个透明文具袋内。

2.严禁携带的物品

✘ 手机等通讯工具

✘ 手表以及智能手环

✘ 书包

✘ 蓝牙耳机

✘ 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

✘ 涂改液、修正带

✘ 异形尺、量角器

✘ 其他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温馨提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考生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将会被取消高考各阶段各科目成绩建议考生不要携带手机、手表、智能手环、书包等设备物品,或提前交给家长,或由带队老师、考点统一保管。每个考场都配备了钟表,考生可以安心应考。

高考答题卡样式

一、题卡样式

高考语文科目、数学科目,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物理科目是A3幅面答题卡,样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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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英语科目,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其他科目是A4幅面答题卡,样式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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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题卡主要分为以下几个区域:

1.考生信息区

①考生手写信息区(含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座位号等事项,需由考生本人书写);

②贴条码区(条形码由监考老师现场发放,考生自行粘贴);

③考生注意事项区(考生必须仔细阅读注意事项内容)。

2.答题区

①选择题填涂答题区(用2B铅笔填涂);

②非选择题书写答题区(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按题号在规定区域作答)。

3.图像定位点(不得在图像定位点周围作任何涂写和标记)

①选择题图像定位点;

②非选择题图像定位点。

二、答题规范

1.要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规定位置填写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座位号,并在规定位置粘贴考试用条形码。

2.答题时,要注意题号顺序,要在答题卡对应题号的区域内答题,写在试卷上、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的答案一律无效。

3.做选择题时,答案须用2B铅笔按照标准填涂,不要打勾、划圈以及划横线。如需修改选择题答案,要用橡皮轻擦干净后再修改。

4.做非选择题时,须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严禁用圆珠笔或铅笔作答。如需对非选择题答案进行修改,不得用涂改类物品,要用修改符号划去后,紧挨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但不能超出该题目的答题区域边框。

5.要保持答题卡卡面的清洁,不要折叠、弄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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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答题技巧

1.整体把握、灵活应对

考生接到监考员发放的考试试卷和答题卡后,先整体浏览一下试卷的题型、题量、难度和相关要求,对答题顺序、答题位置和时间安排作整体把握,以便灵活应答。

2.精心细致、认真审题

每一题目作答前,考生一定要审清题目的要求,弄清题意,字迹工整,谨防因审题失误而失分。

3.先易后难、把握时间

先看几道比较容易的题目,稳定情绪,消除紧张,增强信心,然后由易到难作答,防止因纠结于难题而耽误整体答题时间。

考生可以提前熟悉答题卡样式,按照答题规范及答题技巧有针对性地练习,以减缓考试时的陌生感与紧张情绪。



维护考试公平是每位考生的责任,严守考试纪律是每位考生的义务。做诚信高考的践行者,做公平高考的捍卫者,是考生们最庄严的承诺。为了保证考试的公平与公正,坚决杜绝考试违纪作弊等行为,我市普通高考均在标准化考场进行,考试中实行“考场监考、视频监考、流动巡考”制度,部分考点试点考场实时智能巡查,考试结束后,将利用AI(人工智能)分析识别技术,所有考场录像全程回放检查对发现的违纪行为严肃处理今天,市招考院带你熟悉规范应考的要求,更提醒你坚守底线,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避免触碰考试红线!


入 场 安 检

为了保证考试的公平与公正,杜绝手机作弊等行为,今年高考各考点继续加大防范手机作弊的力度,配备手机智能安检门,全面实行“2+1”入场安检模式(即考生进入考场须经过“2次金属探测仪+1次智能安检门”的检测,考生经过智能安检门安检合格后方能进入考试区域)。

为了确保检测更高效、入场更顺畅,请考生不要携带手机、书包、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电子设备,或提前交由老师、家长妥善保管。赴考时,建议考生尽量不要携带钥匙、磁卡、打火机以及金属手镯、戒指、项链等物品,不穿戴有金属装饰品的鞋帽、发卡等,避免反复安检,影响正常入场考试。考生可根据考试当天气温及考场温度携带薄外套,但需要通过智能安检合格后方可进入。

特别提醒:广大考生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知法守法,不要一时糊涂,被所谓的高科技作弊迷惑而抱憾终生。近年来,一些新技术手段逐步被用于国家教育考试管理,严防考试作弊行为。考生如果将手机或者其他具有接收和发送信息功能的考试作弊器材带进考场,均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其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考 场 规 则

 《考场规则》是每位考生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按照考点的要求存放手机、书包等非考试用品。准考证正、反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否则按违规处理。

三、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以及消毒纸巾等卫生防疫用品可带入考场,手机、手表、智能手环以及书包等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核验。接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的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填写姓名、考生号、考场号和座位号等信息,将考试用条形码粘贴在指定位置。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小语种考试科目为开考前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按顺序排列整齐放在考桌上,等待监考员依次收齐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违 规 处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也都进行了明确规定。请广大考生务必心存畏戒,切勿以身试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考生违规行为做出如下处理规定: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5.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部门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6.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7.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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