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提前30分钟交卷!安徽2024高考考场规则和考前提醒发布

2024-06-05 12:04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评论

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进入考点须通过智能安检门进行手机等违规物品检查。考前40分钟(第一科为考前45分钟)在考场前门入口处排队等候,依次进入考场,并在视频监控下接受考试违规物品检查。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按照省考试院的规定和考点具体要求存放手机等非考试用品。


三、除2B铅笔、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带入考场,不得使用电动文具。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手机、蓝牙耳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胶带、计算器、具有计算功能的直尺(三角板)、手表及其他计时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身份证》《准考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验。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座位号等。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外语科目14时45分后)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交卷出场时间均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物理、历史、化学、地理、思想政治、生物学6门科目不得提前交卷


七、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监考员。


九、考试期间不允许上厕所。生病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上厕所,经核实后,须由2名同性监考员全程监督。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在监考员依序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一、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考生进入考点须通过智能安检门进行违规物品检查,请勿携带手机等违规物品赴考。携带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无论使用与否,均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最基本的道德素养。高考临近,在奔赴考场的同时,希望广大考生树立正确的考试观,自觉遵守考点、考场纪律,诚信应考,共同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


哪些行为属于考试违纪行为?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哪些行为属于考试作弊行为?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十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特别提醒:考生一旦将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带入考场,无论主观上是否故意,无论是否开机、是否使用,均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其所有科目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停考1—3年。
















哪些行为属于给予停考处理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哪些行为属于给予终止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处理的行为?

考生及其他人员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哪些行为触犯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今年我省将继续采取视频监控、金属探测、身份识别、无线信号屏蔽、人工智能考场巡查等科技手段严防考试违规作弊行为,除考场内监考教师外,还有视频监考员、网上视频巡查员随时进行巡查。省、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高考期间举报电话已在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布。


希望广大考生心怀敬畏,令行禁止,坚守诚信考试底线,用努力和汗水,在青春的赛道上跑出最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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