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7-20 15:12 广州市教育局 评论

各区教育局,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考〔2019〕18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9〕129号)等要求,我局制订了《广州市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向我局基础教育处反映。


广州市教育局
2021年7月20日


(承办部门:基础教育处,联系电话:22083675)



广州市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9〕129号)等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普通高中同等学力的基本条件。

(一)参加广东省统一组织的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9门学科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及以上。

(二)参加广州市统一组织的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5门学科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及以上。

第三条申请普通高中同等学力的对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未取得高中阶段以上教育毕业证书,且已经通过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14门课程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年满16周岁以上的社会考生。

正在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不属于申请普通高中同等学力对象。

第四条申请普通高中同等学力的考生,向户籍或工作、生活所在区教育考试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同等学力受理申请、审核主要流程。

(一)申请人员提出申请,提交《广州市普通高中同等学力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书等相关佐证材料。非广州户籍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本人或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在广州市办理其在有效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各区教育考试部门负责受理普通高中同等学力申请。

(三)各区教育考试部门核实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将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初步审核通过的申请资料报送到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四)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核实申请人申报各科成绩的真实性,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资料报送到市教育局。

(五)广州市教育局汇总、核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印发《广东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明》(附件2)。

(六)各区教育考试部门负责将《广东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明》发给申请人。

第六条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单位出具成绩合格证书,可转入我省。在本省外市参加的同一科目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由转出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单位出具成绩合格证书,可转入我市。艺术科目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可视为音乐、美术科目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第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广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广州市普通高中同等学力申请表.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教育厅。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2021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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