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上海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现决定在部分高校开展上海市2027年度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具体公告如下:
根据上海干部队伍结构需求,2027年选调450名左右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
选调对象包括(具体高校名单见附件):
(一)北京大学等44所高校应届优秀毕业生;
(二)中央财经大学等30所高校“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华东政法大学等22所本市高校应届特别优秀毕业生;
(四)中国科学院大学、上海科技大学、南方科技大学等新型研究型大学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应届优秀毕业生。
选调职位一般为上海市市级和地区单位职位(具体详见职位简章)。选调专业类别具体分为综合、政法、数字信息、财经、城市建设等五大类别。
(一)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品学兼优;
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 本科生一般不超过25周岁(2000年9月<含>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1995年9月<含>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90年9月<含>以后出生),具有参军入伍经历的,年龄要求可相应放宽2年;
4. 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2027年应届毕业生(全日制在校就读期间,无社保缴纳记录),学习成绩优良,具备授予相应学位条件;
5. 有志于从事党政管理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6. 报考政法、数字信息、财经、城市建设类别需具备相应专业要求,报考综合类别不限专业;
7. 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8. 定向培养生、委托培养生,以及网络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和独立学院毕业生,不列入选调范围;
9. 凡因违法违纪受过处分,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情形的,不列入选调范围。
(二)其他条件
报考者除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 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或在选调高校就读期间,担任校院系团委书记、副书记、部长、副部长,党(团)支部书记、副书记,校院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班长、副班长,以及校社团负责人一年以上;
2. 在选调高校就读期间,获得校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党(团)干部、优秀党(团)员等荣誉称号或在选调高校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省部级奖学金、校级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此外,华东政法大学等22所本市高校特别优秀的应届毕业生(“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除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在应届毕业高校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2. 在应届毕业高校就读期间,担任校院系团委书记、副书记、部长、副部长,党(团)支部书记、副书记,校院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副部长,班长、副班长,以及校社团负责人一年以上。
(一)公告发布。选调公告及政策问答在上海市公务员局网站和各选调高校网站公布。
(二)网上报名。凡符合条件的选调高校应届毕业生可于2026年9月9日10:00至9月24日12:00登录报名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并接受报名资格审核。每名报考者只能选择综合、政法、数字信息、财经、城市建设中的一个类别报考。报考者根据职位简章填报志愿,可以在市级志愿或十六个地区志愿中至多选报两个(不涉及具体职位),志愿分顺序先后。
(三)高校审核信息。报考者填写报名信息后,所在高校党委组织部(或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会同院系党组织,及时对报考者报名信息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重点审核报考者的政治素质、在校表现、党员身份、学生干部经历、奖学金及荣誉称号等情况。
(四)综合比选。经高校审核后,市委组织部和区委组织部按照选调生选拔标准要求进行综合比选,通过的报考者获得笔试资格。每位报考者仅有一个志愿可通过,如报考者的第一志愿通过,则其第二志愿自动失效。
(五)缴费。获得笔试资格的报考者于10月22日18:00前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后,可于10月28日10:00后通过网上报名系统下载准考证。
(六)笔试。笔试计划于10月31日在上海进行。笔试测查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申论》考试时限150分钟,满分100分。
(七)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市委组织部研究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与笔试合格分数线于11月18日在网上报名系统公布。
(八)面试。面试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计划于11月下旬在上海举行。
面试通知及有关要求计划于11月下旬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公布。同时,报考者必须对是否参加面试进行确认。报考者在网上进行面试确认后,将不再另行通知。
(九)确定职位报名人选。
(十)选报职位意向。
(十一)体检。
(十二)考察。
(十三)公示。
(十四)试用期。选调生正式录用后,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的起始时间从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进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在试用期内必须接受公务员初任培训并通过考核。
(十五)基层培养锻炼。
(十六)动态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