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做好2026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申请受理工作的函》(留金选〔2025〕126号)要求,为做好2026年全区教育系统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除内蒙古大学部分项目单独受理外,教育厅受理全区教育系统在职、在校师生各类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申请。项目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要求执行。教育厅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二、项目信息
(一)主要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包括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国际组织人才培养项目,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专项,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以及有关国家合作奖学金项目等。
(二)项目查询。《2026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指南》、各项目指南(简章)、部分项目专栏信息已在国家留学基金委官网公布(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除个别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单独发文外,教育厅原则上不再单独发文。凡是国家留学基金委官网公布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师生均可申报,并按照项目申报时限提交申请材料。
(三)选派规划。各盟市、各高校要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教育强区要求,科学制定2026年本地区(本单位)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规划,选派规划要明确可实施项目、拟申报项目、选派类别、选派人数、工作保障等。各高校要积极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促进与俄乌白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等个性化项目,选派规划须于5月10日前以公函形式报送我厅,电子版材料发送至指定邮箱。
(四)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创新子项目申报。各高校要瞄准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创新子项目改革的重要机遇,聚焦服务国家战略、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教育人才发展规划目标,提高站位、克服困难,动员校内外一切可利用的资源积极申报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创新子项目。有一定国际合作基础、相关学科优势较强的学校,特别是自治区直属高校,每校至少申报1个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子项目;国际合作基础较薄弱、相关学科具有一定特色或优势的学校,可多校联合申报1个创新子项目。具体项目内容和要求详见《关于做好2026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选派工作的通知》(内教外函〔2026〕26号)。
三、主要流程
(一)受理与宣传。各盟市、各高校要积极宣传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指导申请人员填报相关信息,按照各项目受理时限及时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确认无误后,报送推荐人选。各盟市、各高校要履行主体责任,严把政治关、材料关,不得无故拒绝申请人员申请、不得报送未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材料,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员,要及时反馈原因。需教育厅组织评审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教育厅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审。
(二)面谈。各推荐人员单位要对被推荐人员进行面谈,面谈主要了解被推荐人员思想状况、在校期间情况、出国意愿、出国动机、身体状况、诚信情况、被录取后是否履约派出、外语水平、是否有独立对外交往、生活能力,并在推荐公函简要说明面谈情况及结果,面谈记录自行留存。除高等学校和盟市教育(教体)局直属学校外,其他基础教育学段师生面谈工作可委托被推荐人员所在单位开展,但各盟市教育(教体)局须对面谈情况和面谈结果进行核实确认。面谈情况和面谈结果须在推荐公函中明确标注。
(三)思想政治综合评价与公示。各盟市、各高校要对被推荐人员思想道德和在校表现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纪和处分情况、是否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独立生活能力和对外交往沟通能力等方面着重考核,并出具思想政治综合评价材料,思想政治综合评价材料随推荐公函一并报送。此外,各推荐人员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被推荐人员进行公示,无特殊情况外,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各盟市、各高校应在推荐公函简要注明公示情况及公示链接。
(四)报送材料。教育厅不再接收申请人员个人纸质材料,个人纸质材料由各盟市、各高校自行留存,留存时间为五年。无特殊情况外,各项目网报结束后2天内,各单位需将纸质版推荐公函、推荐名单、思想政治综合评价、《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报送我厅,同时将推荐公函、推荐名单、《出国留学申请单位推荐意见表》、可编辑的word版单位推荐意见(不超过500字)电子版压缩后打包发送至指定邮箱。
(五)材料审核。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要求,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等项目的资格审核和材料审核工作由教育厅负责,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相关数据进行查重和抽审。对于相关项目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或多个项目申请材料不合格率达到一定程度的单位,教育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退回申请、通报批评、暂停该单位下一年度推荐资格等措施。
(六)人员派出。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公民出国留学持用因私普通护照的通知》(教留〔1993〕50号)规定,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留学,不论在境外停留的时间长短,原则上均持用因私普通护照。
四、工作要求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是满足国家战略规划和经济建设需要而设立的出国留学项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板凳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等。教育厅支持鼓励教育系统各类人员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积极为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创造良好的环境,保障其必要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不得变相阻挠、刻意降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相关正常待遇,确保留学人员安心留学。
(二)申请人员应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及相关项目简章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理性、科学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自觉树立诚信履约意识。被推荐人员经教育厅审核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后,原则上不允许放弃资格。如被推荐人员出现无故放弃,导致名额浪费;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出访;出访后,不配合教学安排和日常管理或无正当理由要求退出,且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结束学业,未按时返回国内等情况,教育厅将严肃处理,暂停被推荐人员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格,并适情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下一年度所在单位推荐资格、约谈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等措施。
(三)各派出单位要及时制定本单位出国留学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实施细则,加强出国留学人员行前培训教育,关心关爱留学人员在外期间的生活、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各项目派出人员在外学习工作期间,要注意个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前往危险系数较高的国家(地区),自觉接受派出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各项目派出人员要树立“带任务”出去、“带成果”回来的责任意识,要把引进优质国外教育资源、开展相关教学展示等内容纳入效果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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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