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民办学校重大事项变更与退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规范民办学校重大事项变更与退出机制。
《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教育厅表示,近年来,随着每年新生儿人数、学龄儿童人数等变化以及规范民办义务教育等情况,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等重大事项变更与退出情形较多,因此非常有必要就民办学校重大事项变更与退出作出专项规定。
目前对民办学校的变更与终止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原则性的规定,涉及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和重大事项变更等事项在相关政策法规中也只有原则性的表述而没有具体规定,更多的是各地在实践探索中研究解决相关实际问题。因此,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适应广东省现实需要,应具体细化民办学校重大事项变更与退出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制定相应的配套办法。
本办法所列民办学校重大事项变更与退出的具体情形包括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和终止办学。
民办学校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新设分立是指现有学校分割为两所或者两所以上的民办学校,现有学校注销;派生分立是指现有学校的一部分分立出去成立一所新的民办学校,涉及资产分割的,现有学校财务清算后继续办学。
分立后存续的民办学校,应当申请办理变更审批、登记等手续。新设分立后新设立的民办学校,需要依法办理学校设立审批、登记等手续。民办学校因分立而需要注销的,报审批和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民办学校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吸收合并是指一所民办学校吸收其他学校,被吸收的民办学校注销;新设合并是指两所及以上学校合并设立一所新的民办学校,合并后原学校注销。
合并后而存续的民办学校,应当申请办理变更审批、登记等手续。新设合并后新设立的民办学校,需要依法办理学校设立审批、登记等手续。民办学校因合并而需要注销的,报审批和登记机关依法注销。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包括申请终止办学和被终止办学两种情况。民办学校申请终止办学的,由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作出终止决议,报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民办学校被终止办学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作出终止办学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决定。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妥善安排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时,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民办学校申请终止办学,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办学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关于财务清算与监督管理,民办学校涉及重大事项变更与退出的,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财务清算依据《广东省民办学校财务清算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分立、合并后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发展规划以及相应设置标准等规定要求。
《办法》在附则中提到,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的民办技工学校涉及重大事项变更与退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