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师范生公费定向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教〔2018〕83号)精神,为做好公费师范生签约录取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甲、乙、丙三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四川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培养学校为甲方,公费师范生为乙方,公费师范生服务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为丙方。《四川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由培养学校分别印制。
二、具体签约步骤如下:
1.培养学校将录取通知书、《四川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一式五份)一并寄送考生。
2.考生须在《四川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上签字(未满18 周岁者须同时有监护人签字)。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四川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一式五份),到相应培养学校参加师范面试。
3.面试合格后,培养学校将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四川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一式五份)寄送公费师范生服务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4.公费师范生服务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四川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后,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一式四份)及时寄回相关培养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
5.经考生、培养学校和公费师范生服务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签字和盖章后,《四川省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书》方能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乙方个人档案存入一份,四川省教育厅备存一份。
三、公费师范生培养工作是我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重大举措和重要的民生工程,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相关部门要齐心协力,统筹协调,切实履行自身职责,确保公费师范生培养工作顺利进行。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