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7年福建省高招体检应于2月25日前完成初检

2026-10-26 16:39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评论

日前,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202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明确各地应于2027年2月25日前完成初检工作,3月17日前完成复检工作。







一、体检标准

2027年我省高招体检项目、标准及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2012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闽招委〔2012〕3号)执行。




二、体检对象

凡报名参加2027年我省普通高考和高职分类招考的考生均须参加高招体检。

体检信息作为考生电子档案的组成部分,是考生填报志愿、高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考生若未按要求参加高招体检,而影响招生录取的责任自负。




三、体检医院

(一)各市、县(区)按有关规定确定本地承担2027年高招体检工作的医院(含初检、复检),并报上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二)考生只能在高考报名所在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医院参加高招体检,未在规定时间或考生自行到非指定医院进行检查所得的体检结论无效。

(三)2027年我省高招终检医院另行通知。




四、时间安排

(一)初检

1.各地应于2027年2月25日前完成初检工作。具体体检时间由各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与体检医院协商后统筹安排,并通知辖区所有考生。

2.所有考生在体检前,均须先登录福建省教育考试院(www.eeafj.cn)-“高招体检”栏目,如实填报本人既往病史,否则无法进入体检流程。没有既往病史的考生也须提前登录系统,并选择填报“无-既往病史”。

考生若未填报既往病史,在现场体检时,系统将无法进行体检数据录入,即无法进行体检。须待考生完成既往病史填报后,方可进行体检数据录入。

3.初检结束后,考生应于2027年2月25日前通过福建省教育考试院(www.eeafj.cn)-“高招体检”栏目,查阅体检报告单并在系统中进行确认,系统将生成最终体检表。若考生未按时进行确认的,视为无异议,认可体检结论。

(二)复检

1.考生若对初检结论有异议的,须于2027年2月25日前向报名所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反映。经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初检医院核实后,仍有异议的,考生须于2027年3月5日前向报名所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复检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各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确认点应于2027年3月10日前通过系统平台,提交初检无异议考生名单、复检申请考生名单和未参加体检考生名单。

3.各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于2027年3月17日前完成复检工作。经复检,对复检结论无异议的,考生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

(三)终检

1.考生若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须于2027年3月22日前向所在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终检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未申请参加复检的考生,不得直接申请终检。

2.各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于2027年3月26日前通过系统平台,提交终检申请考生名单。参加终检考生的体检结论以终检结论为准。省级终检时间定于2027年4月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其他

1.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检或终检申请的考生,视为对上一轮体检环节结论无异议。系统中的体检信息作为考生最终体检结论。

2.兼报普通高考和高职分类招考的考生,只需参加一次体检,体检结果适用于普通高考和高职分类招考招生录取。普通高考和高职分类招考报名地不一致的,应在普通高考报名所在地参加体检。

3.普通高考补报名考生的体检工作安排在补报名工作结束后进行,具体由报名所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筹安排。

4.体检工作结束后,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须对考生体检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认无误后,将系统中的考生体检表(A4幅面彩色版面)打印并装入考生报考材料袋中。

未参加体检的考生,系统将自动生成体检空表(标注“未参加体检”字样),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也须将此空表打印并装入考生报考材料袋中。

5.体检工作结束后,考生可通过福建省教育考试院(www.eeafj.cn)-“高招体检”栏目,查阅并下载本人最终体检表,作为考生个人留存、志愿填报参考等使用。




五、残疾考生信息采集

(一)各地在组织体检过程中,要主动关心爱护残疾考生,维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为残疾考生参加高考提供平等机会和合理便利,并指定专人做好残疾考生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

(二)各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于2027年3月26日前,将《202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残疾考生登记表》(附件1)《202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残疾考生花名册》(附件2)报送至省教育考试院。

(三)未在规定时间采集、填报残疾考生信息的考生不能申请普通高考合理便利。残疾考生合理便利申请工作另行通知,各地要结合高招体检工作认真组织。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高招体检结论是考生合理填报志愿、招生院校开展录取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周密部署安排,确保2027年高招体检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与体检医院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做到流程规范有序、结论真实准确。高招体检数据仅限用于普通高校招生,严禁挪作他用;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强化数据安全意识,严格妥善保管,严防数据泄露、丢失和篡改,确保体检数据完整、准确、安全。

(二)严格流程管理,确保结论准确。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体检医院要加强对体检工作人员和参检医师的业务培训与纪律教育,组织开展全流程演练,确保医务人员熟练掌握相关系统和电子设备的操作。体检医院须严格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规定,作出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结论真实性负责,严防漏检、错检,杜绝体检结论有误、体检医师结论与主检医师结论不一致等问题。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熟悉业务、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因体检医院工作失误造成的招生录取遗留问题,由体检医院负责解释和处理。对冒名替检等弄虚作假的考生,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三)优化服务保障,提升服务质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主动对接体检医院,结合本地体检人数和医疗资源实际,科学制定体检工作方案,细化异常情况应急处置流程,落实各环节防护措施,避免考生大规模聚集及与其他就诊人群交叉接触,切实保障考生和体检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要合理安排体检时间、场次,优化组织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考生等候时间。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要及时、准确将体检安排通知到每位考生;各学校要认真组织考生参检,指定专人带队,加强交通、食宿等安全管理,并提醒考生及时查阅和确认体检结果。体检医院要细化现场工作流程,张贴体检流程图和现场指示标识,加强人员疏导和秩序维护,为考生提供便捷高效的体检服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5.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公安学类、体育学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水产类、测绘类、海洋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武器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旅游管理类、草业科学类各专业,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学、法医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不宜就读烹饪工艺、西餐工艺、面点工艺、烹饪与营养、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铁道与桥梁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铁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4.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土建类、动物生产类、水产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武器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医学类、心理学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及地理科学、测绘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业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7.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

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9.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

四、其他

1.未列入专业目录或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自定新的学科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

2.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按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执行。

3.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按〔1997〕后联字2号文件执行。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
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要求,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涉及乙肝检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的限制。

二、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三、研究生招生对学生的入学身体检查,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请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据此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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