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异地高考政策

2020-09-16 14:02 广东省教育厅 评论

广东异地高考政策有以下三个主要文件:


①2012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


②2013年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考〔2013〕7号)


③2017年省教育厅等6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17〕41号)




以上3个文件的内容依次如下:


01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2〕1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9日

 

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工作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使这一问题得到初步解决。但随着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人数不断增多,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和高考问题日益突出。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要认真按照国办发〔2012〕46号文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因地制宜推进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12〕46号文规定要求,对在当地有3年完整初中学籍的随迁子女,根据当地城市资源特别是教育资源承载能力,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的准入条件,因地制宜制订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升学考试的具体办法,于2013年3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并于2013年开始实施。已经放开或部分放开中考的地区,要做好新旧政策衔接,不能发生中断现象。

  

三、积极稳妥推进随迁子女参加高考工作

  

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结合《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制订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的实施办法。

  

(一)积分入户的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的条件。按照《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66号)的要求,异地务工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其随迁子女在我省入户的,随迁子女不受入户年限、就学年限等限制,自2013年起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并可与入户地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二)随迁子女就读中职学校在我省参加高考的条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持有我省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具有我省中职学校3年完整学籍的,自2014年起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等职业学院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并可与我省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三)随迁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在我省参加高考的条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持有我省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并在父母就业所在城市具有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的,自2016年起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与我省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四)其他。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随迁子女,自2014年起,经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同意,可在我省借考,但须回到户籍所在省(区、市)参加录取。

  

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制订。必要时,可视实施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报考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四、完善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管理服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管理和服务制度,加强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全面掌握随迁子女的数量、分布、居住、社保信息和流动趋势,并根据进城务工人员的变动和随迁子女的就学等实际情况,深入细致地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切实发挥好服务保障作用。要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的宣传,为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提供有效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指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和流入地本地学生升学考试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符合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净流入量较大的地级以上市,要依据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人数规模,采取有力措施,创造有利条件,合理调配教育资源,争取国家相应增加招生计划,既积极稳妥地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又保障本地户籍考生高考录取比例不受影响。对不符合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要加强与流出地的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衔接。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协作配合,确保平稳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解决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作为重要的民生实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平稳实施。要加大建设投入,健全经费保障,把符合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纳入公共财政资助范围,加大高中教育、高等教育财政投入,切实提高规范化学校办学条件,充分挖掘办学潜力,增大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积极为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创造条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随迁子女考生报考资格审查,严格规范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全力维护我省招生考试的良好秩序。

  

各级招生委员会要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教育部门要合理调配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并负责随迁子女在我省连续就学年限和学籍的审核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把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信息,并负责进城务工人员居住证的审核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并负责进城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审核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合法住所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要制订相配套的用地政策,解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在当地接受教育所需要的建校用地指标等问题。


02


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教考〔2013〕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局(委)、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保障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现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1月27日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保障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随迁子女是指跟随父亲或母亲在我省生活、就学的非广东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广东省户籍就业人员子女。


第三条  做好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稳妥地推进随迁子女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


第四条  各地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等相关部门依据本实施办法,具体负责对随迁子女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报考资格审查工作。

 

第二章  报考条件和实施时间

 

第五条  按照《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66号)的要求,异地务工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其随迁子女在我省取得入户的,随迁子女不受入户年限、就学年限等限制,2013年起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第六条  随迁子女在我省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简称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2014年起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等职业学院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即:“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和高职院校对口自主招生考试):


(一)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


(二)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父亲或母亲持有我省居住证,有效期截止至当年高考报名规定时间,已连续3年以上(含3年)。


(四)父亲或母亲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累计3年以上(含3年);


(五)随迁子女具有我省中职学校3年完整学籍。


第七条  随迁子女在我省就读普通高中,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2016年起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


(一)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


(二)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父亲或母亲持有我省居住证,有效期截止至当年高考报名规定时间,已连续3年以上(含3年);


(四)父亲或母亲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累计3年以上(含3年);


(五)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


(六)随迁子女在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


第八条  对其他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经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同意,2014年起可在我省借考。

 

第三章  报考要求

 

第九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报名参加高考应当在当年高考报名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按要求到就学学校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条  随迁子女报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证明:提供《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工商企业登记证》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


(二)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其中一项有效证明材料;


(三)父亲或母亲的《广东省居住证》(在深圳市报考的提交《深圳市居住证》);


(四)父亲或母亲在我省累计缴费3年以上(含3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证明材料;


(五)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及在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的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的有关证明。


第十一条  符合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当填写《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表》(见附件),并按报考条件要求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由其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教育局审核。经上述四部门认定后方可报名参加高考。


第十二条  随迁子女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应当认真填报基本信息、报考信息及出示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果随迁子女的有关材料及有关证件不齐备或弄虚作假的,一律不准报考。对弄虚作假取得报名资格的随迁子女,一经发现,取消报名资格。已被录取的随迁子女,一经查实有关证件不齐备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三条  随迁子女报名参加高考,应使用户口簿上的现用姓名(须与身份证同名)报名,并以此作为考试、录取的依据。随迁子女因本人填报的信息错漏造成无法考试、录取的,其责任由随迁子女本人自负。


第十四条  不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如需在我省参加借考,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同意,方可在我省其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借考。报名时,随迁子女应当出示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同意的有关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其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招生办公室办理高考借考手续。在我省借考的随迁子女应当回到户籍所在省(区、市)参加录取。

 

第四章  资格审核

 

第十五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管理和服务制度,切实加强随迁子女考生报考资格审核,严格规范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全力维护我省招生考试的良好秩序。


第十六条  需在我省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应当在高考报名前向就学所在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汇总,并分送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公安、教育等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根据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的准入条件,认真做好审核、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名单反馈回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审核结果确定报考名单,所确定的报考名单由学籍所在中学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并经审定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办理报考手续。


第十八条  各地要积极建立“网上”办公工作机制,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相关信息管理、互通,简化随迁子女报考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随迁子女报考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稳定职业的审核和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累计年限的认定工作,参加社会保险累计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为其随迁子女当年高考报名规定时间。进城务工人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


(一)在我省范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在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就业登记;


(二)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合法个体经营或其它商业活动。


第二十条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具体负责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我省居住证年限、身份证和户籍情况的审核、认定工作。进城务工人员须持有我省的居住证,其有效期截止至当年高考报名规定时间,已连续3年以上(含3年)。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具体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工作。进城务工人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一)在我省拥有自有住房的(具有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等之一);


(二)在我省合法租赁住房的(具有有效期内且已在县级以上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或房屋所在地街道(镇)出租屋管理中心及其他授权办理备案机构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教育局具体负责随迁子女在我省连续就学年限和学籍的审核、认定工作。随迁子女就读中职学校在我省报名参加高等职业学院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须具有我省中职学校3年完整学籍,随迁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在我省参加高考须在我省参加中考并在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


第二十三条  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地和居住地不同,其随迁子女符合学籍报考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住所由居住地房屋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相关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协助办理审核手续。

 

第五章  录取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符合参加高考升学考试准入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在我省参加高考的,与我省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第二十五条  对不符合参加高考升学考试准入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经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同意,高考可在我省借考。在我省借考的随迁子女,须在高考规定时间办理相应手续,须回到户籍所在省(区、市)参加录取,具体录取要求和标准由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确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深入细致地做好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切实发挥好服务保障作用,确保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平稳实施,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


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随迁子女的数量、分布、居住和流动趋势,并根据进城务工人员的变动和随迁子女的就学等实际情况,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充分挖掘办学潜力,积极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  各级招生委员会要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对符合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做好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招生计划公布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对不符合在我省参加高考条件的随迁子女,要加强与流出地的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政策的宣传,实事求是地将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规定、实施办法和操作程序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发布,为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提供有效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指导,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如出现未作规定和细化的有关事项,由省教育、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表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1月27日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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