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和规范学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7〕5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学生自愿和择优录取原则,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转专业工作由教务部组织办理。每年转专业的学生数一般控制在同届学生总数的5% 以内。转专业受理对象为取得学籍且在校就读未超过一个学期的一年级学生;受理时间为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第14-15周,逾期不予受理。(五)转出院(系)同意转出、转入院(系)同意转入。(八)对申请转入同一专业的学生, 按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加权平均学分绩点(GPA)排序,原则上以转入专业行政班不超55人为限,由高到低录取。第五条 学校对转专业工作实行宏观控制,统筹安排,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教务部负责人、各二级院系的院长(系主任)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部。各院(系)成立考核小组,院长(系主任)任组长,成员由院(系)党总支书记、院(系)副院长(主任)和相关专业带头人组成。各院(系)考核小组对申请转入的学生组织考核筛选,考核成绩由考核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第六条 本规定第三条由转出院(系)负责审核,第四条第(一)至(四)款由转入院(系)负责审核,第四条第(五)至(八)款由教务部负责审核。(一)教务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第13周统计学校各专业当时可转入学生数及校区可安排的宿舍床位数,统一向学生公布。(二)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第14-15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三)转出院(系)根据本规定第三条审核学生转专业申请,签署审核意见后于第16周转交转入院(系)。(四)转入院(系)在第17周,审核学生是否满足本规定第四条第(一)至(四)款条件;再对条件审核通过的学生,组织考核;对考核通过的学生,签署转入意见后汇总上报教务部。转入院(系)对不同意转入的学生,及时反馈不同意转入的原因。(五)教务部在学期结束后依据第四条第(五)至(八)款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通过的转专业名单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第二学期初,通过学校教务部网站公示转专业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者,须以书面形式将相关材料实名提交教务部,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核并做出相应决定,将复核意见和决定告知相关当事人。公示期满,教务部将转专业名单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以学校公文形式将转专业结果通知各相关部门,并报送广东省教育厅备案。(六)二级院(系)接到转专业通知后,及时办理转专业学生的变动手续。(七)学校批准学生转专业后,由教务部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供学生查询。(一)学生转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读的课程并获得规定学分数方能毕业。(二)如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的必修课、限选课在课程内容、层次和学分数相差不大的情况下,修读学分有效,不必补修。其余的作为任选课学分记入学业成绩。(三)在接到学校文件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转入院(系)完成转专业学生的学分认定工作,并以书面形式报教务部备案和通知学生本人。(一)学生入学后因患疾病或生理缺陷等特殊原因(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由学生申请、所在院(系)核实同意、转入院(系)同意,报教务部审核,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即可调整就读专业。(二)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因原专业停招等无相应专业年级复学的,由所在院(系)建议,教务部审核,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可调整就读专业。(三)因创新创业实践而休学的学生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由学生本人申请,教务部审核,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可转入其他合适的专业。(四)士兵退役后复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由学生本人申请,教务部核实,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可转入其他合适的专业。(五)同一专业不同方向之间的调整,由所在院(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部备案。第十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转专业的学生,一经查实,退回原专业,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严重者可以开除学籍。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学校以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与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新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新规定为准。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级学生开始实施,由学校授权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