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小学秋假的即将到来
“孩子放假、家长上班”的看护难题
再次引发社会关注
家长能否申请年休假陪同孩子
年假没休完
会不会“打水漂”
针对这些职工和用人单位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徐州市人社局近日发布了一份详尽的政策解答,对带薪错峰休假及衔接中小学秋假的年休假条件、天数计算、未休补偿等作出了明确说明。

01
满足哪些条件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02
年休假能否分段安排?
是否可以跨年休假?
用人单位结合生产经营、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充分兼顾职工个人意愿,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本年度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需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且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03
职工年休假没有休,单位需要支付相关待遇吗?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04
提前科学统筹安排休假
关爱职工是单位的社会责任,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应充分认识到统筹职工休假与中小学秋假相衔接的重要意义,通过落实错峰休假,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职工的归属感,让职工陪伴孩子成长。在秋假到来之前,用人单位应提前科学统筹安排休假:
一是完善休假安排: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在保障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鼓励将职工的带薪年休假、疗休养安排,与秋假的3天假期及双休日进行统筹规划,形成连休。
二是探索灵活工时:对于有学龄子女的家庭职工,在秋假期间,鼓励企业探索实行弹性上下班、错峰上下班、压缩周工作日、居家远程办公等灵活的工作方式,以便于职工更好地安排家庭生活与亲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