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的管理办法
院教务〔2015〕61号
为了规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的工作,更好地满足学生的个性发展需要,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及广东省《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粤教高〔2015〕12号文件指示精神,结合《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内容制定我院在校生转专业规定如下: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及各系主任、教务处、招生办、学生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院级学生转专业领导小组,院级学生转专业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包括:制修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工作安排,审批各系学生转专业工作,审核学生学业成绩及转专业条件等。
第二条 各系由系主任、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等组成系学生转专业工作小组。各系学生转专业工作小组工作职责包括:接受学生转专业咨询,组织面试及学生转专业工作初审等。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三条 学生入学后,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符合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对转入专业有兴趣,且确有专长,具有转入专业相关的基础和培养潜质,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情况,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四)复学后,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五)参军复役期满,复学后学生申请转专业者 ;
(六)大类招生培养分流、创新班选拔等各类教学改革需要转专业者。
第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专升本)以上者;
(二)考试作弊、学业预警或退学警告者;
(三)在校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四)艺术类或体育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五)转入系考核认为不具备修读相应专业条件者 ;
(六)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者;
(七)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情况的;
第五条 有关要求:
(一)以身体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二)以就业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三)以专长(特长)申请专业的,须提供专长(特长)的证明材料。
(四)大一第一学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批准后随本年级学习;大一第二学期后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批准后需降级,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五)普通文科类考生申请转入工科、理科;有关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外语专业,需加考试1至2门工科和外语专业的课程,成绩需合格。
第三章 转专业办理程序
本文来源高考直通车第六条 转专业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转专业每学期办理一次。每个学期的第12周向当前所在系提交申请表(在教务处网页下载《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转专业申请表》见附件)。 学生当前所在系审核同意后,将学生转专业审批表报教务处。
(二)每学期的第14周教务处统一安排跨学科门类转专业学生考试。并公布考试成绩。转入系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三)教务处按转专业要求对拟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并将结果报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织审批,审批通过后转专业名单在网站(教务处主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每学期16周学院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和转入专业及班级。转专业学生新学期到新专业报到学习。新学期第一周到转入系办理课程成绩认定与置换的相关手续。
(五)学院发文批准学生转专业后,办理学籍变动手续。符合留级要求的,须同时办理留级手续并提交学信网。
第七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转专业资格,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从转入新专业起,按照新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四章 转专业学生管理
第九条 已被批准转专业、尚未办理学籍变动手续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各门课程的期终考试;旷考、考试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条 转专业后的管理
(一)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专业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同的课程,成绩自动转入所转专业;原专业所修读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在层次、内容、学分数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近的,经转入专业所在系审核、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成绩可予以置换;对于转入专业已开设而未修读的课程,应在转专业后所在系申请修读;
(二)转入系负责转入学生的教学计划更新和后续学期修读课程的指导工作。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习要求、教学及其他各项管理均与所在班级学生同等对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转专业工作本着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学院各级部门和经办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本管理规定办理学生转专业相关事宜,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对转专业中的违规行为及涉嫌违纪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部门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按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未按规定办理转专业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级起执行,校内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