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陕西高考注意事项及相关提醒

2026-05-29 17:51 陕西省教育厅 评论

秉诚行天下,怀信立世间

距离高考还有9天

在此诚挚祝福广大考生

诚作云梯,信为前路

落笔成真,决胜高考

同时带你盘点以下典型案例


一、误信高考押题影响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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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部分商家利用一些考生、家长的投机心理,将押题当成牟利工具,通过宣称“精准押题”、炒作“名师押题”“AI押题”等虚假宣传手段,诱导考生、家长购买所谓的“高考押题卷”“高考猜题库”“备考攻略”等。部分考生、家长误将其当成备考“神器”,不仅花高价购买,还影响了自身正常备考安排。甚至,还有不法分子通过制作钓鱼网站,用发短信、网页弹窗等方式出售所谓的“高考真题和答案”,一旦点击,就会以“预付订金”等名义要求付款。


【提醒】

近年来,高考命题持续深化改革,更加注重考查考生关键能力、学科素养和思维品质,突出反押题、反套路的导向。靠AI或所谓的“专家”押中题目的可能性极小。考生将大量精力投放到“押题卷”,不仅在备考时间安排上得不偿失,也容易被不法商家所骗,带来经济和心理上的双重损失。


二、组织高考作弊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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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9年高考期间,林某与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策划利用电子设备组织高考作弊。该团伙通过网络结识了自称能获取高考试题的杨某。双方约定,由杨某在考场内用手机拍摄试卷并传给“枪手”作答,再由林某通过短信和聊天软件,将试题答案发送给参加考试的滕某等两名考生。该作案团伙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及时掌握,杨某在考场内使用手机拍摄试题时被监考人员当场抓获。


【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组织高考作弊属于刑事犯罪,参与者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处罚。近年来,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密切协同,对考试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广大考生要严守法律法规底线,切勿一时糊涂,遗憾终生。


三、携带违禁物品自毁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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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考生吴某某在进入考场接受安检时,将手机藏于手拿的薄衣内,高举双手避开了安检,违规将手机带入考场。考中将手机藏于草稿纸下拍题,于开考46分钟后发至某培训机构寻求答案(未获)。吴某某依法被取消所有成绩,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


【提醒】

高考是国家教育考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无论何种理由、无论是否使用,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即构成作弊行为。提醒广大考生,务必遵守考场规则,切勿因小失大,影响未来前途。


四、替考代考终将“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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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美术与设计学专业统考中,两名“助考”中介人员找了一名大学生,为一名考生进行替考,被警方抓获。两名组织考试作弊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和3年2个月;替考大学生犯代替考试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


【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郑重提醒同学们,不要相信不法分子的蛊惑,更不要心存侥幸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考试纪律红线绝对不可触碰。务必严守法律法规,坚定拒绝替考行为。


相关条例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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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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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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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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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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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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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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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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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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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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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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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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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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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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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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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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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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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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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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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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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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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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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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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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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今年我省高考围绕防范利用手机、智能眼镜等智能穿戴设备实施高科技作弊全面升级:标准化考场全程视频监控并考后回放。继续实行“两次安检”、智能安检门,实现含5G信号屏蔽全覆盖,确保手机、智能眼镜、智能手表(手环)等“带不进、用不了、传不出”;考场实时智能巡查全覆盖,自动识别并报警异常行为。请各位考生严守考纪,以诚信书写青春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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