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通知:印发《西藏自治区基础教育学校设置 管理办法(试行)》

2025-12-19 17:09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评论

各地(市)教育局、格办办公室,西藏民族大学,拉萨中学、西藏军区拉萨八一校:

现将《西藏自治区基础教育学校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教育厅          

                      2025年10月28日       

 

西藏自治区基础教育学校设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统筹全区基础教育学校规划,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础教育资源配置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础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幼儿园、小学(含教学点)、初级中学、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设置,主要包括设立和调整。学校的设立通常指新增学校;调整分为改变办学阶段或性质、改变学校名称、改变学校地址(迁建)、撤销学校、合并学校、拆分学校,以及设立分校区等。

第四条 我区区域范围内设置基础教育学校,以及在区外设置由我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基础教育学校,适用本办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向编制部门申请机构变动前,应当依据本办法办理审批程序。

第五条 幼儿园、小学的设置审批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初中、普通高中、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学校的设置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第二章  布局规划

第六条 基础教育学校的设置应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教育事业规划和新型城镇化规划,坚持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公平和质量,有利于各类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七条 基础教育学校的规划布局应坚持适度集中办学、以寄宿制为主,乡(镇)举办小学和幼儿园,村或联村办好必要的村小、教学点和幼儿园,县(区)举办初中,地(市)举办高中的原则,避免出现大拆大建、资源浪费。适应新形势,鼓励新建小学布局在县城,新建初中、高中、一贯制学校布局在地(市)。

第八条 推动基础教育资源贯通使用,鼓励规划建设一贯制学校,鼓励在城市主城区规划建设初级中学或完全中学,解决各县的学位缺口。招生困难的中等职业学校,经过严格论证后,可通过普职融通或转设综合高中等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九条 鼓励各地打造更多优质教育资源,探索集团化办学、优质学校开办分校区。适度将初中、高中办到低海拔地区、主城区,办好“国门”学校,保留并办好边境线上的教学点。

第十条 自治区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建立学龄人口变化监测预警制度,编制全区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论证基础上,在五年规划期的第一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学校设置总体规划方案,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初审,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未纳入规划的学校在五年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受理审批。

第三章  设置审核

第十一条 学校选址主要审核选址地质安全情况、环境交通情况、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卫生和环保是否符合要求情况等。新设立学校选址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滑坡体、风口、河道、洪水沟口、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多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加油站等。

第十二条 设立学校在符合规划和资源布局要求的前提下,主要审核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办学性质、举办主体、办学阶段、办学规模、学校选址等内容。

必要性主要审核:区域人口总量及变化趋势、学龄人口和在校生人口现状及变化趋势、同类教育资源供给情况、新增教育资源与其他同类教育资源的布局关系、其他各类教育资源的统筹贯通情况等。

可行性分析应当包括:学校布局论证结论,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的会议纪要,建议的办学规模、招生范围,用地保障、建设资金来源、计划建成时间,以及师资队伍筹建、与当地编制部门沟通情况等。

办学性质主要审核公办或民办类型;举办主体主要审核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办学阶段主要审核是否跨学段办学,招生的主要学龄人口;办学规模主要审核教学班级数量布局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 调整学校应按照申请调整的具体情形分类审核。

第十四条 改变办学阶段和性质的,主要审核改变阶段的必要性,包括过去5年生源变化情况、未来5年生源预测、师资调配方案等;是否属于民办转公办,严禁审批公办转民办。

第十五条 改变学校名称的,主要审核现用学校名称的规范性、拟命名称的合理性、与现有其他学校正在使用的名称或历史上曾使用的名称是否存在概念上的混淆或冲突。

第十六条 学校命名应当能明显地表明其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双语”等字样,不得以“民族”或某一民族族名、某一民族语言进行学校命名,未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西藏”、“全区”等字样。幼儿园的命名原则上不得多于3个行政区域名称;小学以上学校命名以简洁为主,不得使用有歧义、违禁词,使用其他学校曾经使用过的名称的,需征求该学校的意见。

第十七条 改变学校地址(迁建)的,主要审核迁建理由是否充分,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因素至少一个:办学安全因素(地质安全、外部环境安全等)、资源调配因素(区域内资源优化方案、师资力量调配方案等)、人口流动因素(人口流动决策依据、人口流动未来规划等),以及新选址条件及用地落实情况。该审核事项需提供资金来源及资金来源方的承诺书。

第十八条 撤并学校的,主要审核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学龄人口分布情况),学生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征求家长意见情况等。

第十九条 拆分学校的,主要审核学校是否为大校额,拆分后的各学校办学条件是否达标,拆分方案是否有利于管理、资源贯通使用。

第二十条 设立分校区的,主要审核集团化办学条件,是否属于优质资源,以及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教育厅每年6—7月份集中受理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设置申请,申报材料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夸大关键信息数据。审核时发现资料造假的,不予受理,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教育厅建立内部联审机制,由发展规划处牵头,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教师工作处、财务处、学生管理工作处等组成审核小组,集中审核各地(市)上报的学校设置申请。各成员处室审核通过后,提交党组会、厅长办公会研究,根据会议决定下达设置批复。

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受理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学校设置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管理参考本办法关于普通高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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