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党委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有关精神,切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资源配置,现就做好2026年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计划
(一)招生数量:面向全区招收普通高中起点四年制本科地方公费师范生666名。
(二)培养院校:广西师范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南宁师范大学、北部湾大学、玉林师范学院、百色学院、贺州学院、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广西科技师范学院、桂林师范学院等10所院校。
(三)招生专业:普通高中起点四年制本科小学教育专业46名(全科教师)、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132名(定向义教学段74名、高中58名)、英语专业95名(定向义教学段58名、高中37名)、物理学专业122名(定向初中63名、高中59名)、地理科学专业36名(定向初中14名、高中22名)、生物科学(或生物技术)专业37名(定向初中17名、高中20名)、化学专业44名(定向初中19名、高中25名)、音乐学专业28名(定向义教学段23名、高中5名)、美术学专业22名(定向义教学段20名、高中2名)、体育教育专业27名(定向义教学段20名、高中7名)、心理学(或应用心理学)65名(定向义教学段45名、高中20名)、科学教育12名(定向中小学培养)。以上专业除小学教育专业外,其他专业均区分学段定向培养,具体招生学校、计划数、定向从教县(市、区)、定向从教学段详见《2026年地方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计划表》(附件1)。招生计划纳入学校总计划统筹安排,不单列下达,计划下达后,一律不再追加,不得调整招生计划。
(四)面向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边境县(市、区)的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纳入地方优师计划。
二、招生对象及条件
报考对象仅限广西户籍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不限地域,允许跨市、县(市、区)报考。考生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诚党和人民教育事业,热爱教育工作,自愿报考定向培养师范专业,且保证毕业后服从定向县(市、区)安排,到协议约定的定向县(市、区)幼儿园或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或高中任教不少于6年。
(二)身体健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以及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等相关要求进行体检,并且体检结果合格。
(三)考生应参加我区2026年普通高考统考,高考总分应达到2026年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相应批次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四)报考音乐、美术、体育类高中起点本科专业的考生,需参加我区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统考对应科类考试或体育统考,且考生高考总分和艺术统考或体育统考成绩均达到2026年相应类别本科批次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三、招生录取程序
(一)发布定向培养需求计划
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收集发布各有关县(市、区)的定向培养需求,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定向培养计划。
(二)报名和志愿填报
符合报读四年制本科层次地方公费师范生的普通高中毕业生,艺术类的必须在本科提前批艺本二批志愿栏中填报指定培养院校的地方公费师范生的专业,体育类的必须在本科提前批体育类志愿栏中填报指定培养院校的地方公费师范生的专业,物理类和历史类的必须在本科提前批其他一类志愿栏中填报指定培养院校的地方公费师范生的专业。填报志愿的时间及要求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录取
由培养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定向招生计划,按照高考成绩和考生所填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择优录取。报读定向培养专业的考生被录取后,不能退档,不能转学,不能转专业,否则取消当年录取资格。
(四)签订协议
1.地方公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培养院校和定向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协议。《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见附件2)由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自治区党委编办联合制订,培养院校印制。
2.培养院校将《协议书》随本校《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给录取为地方公费师范生的考生。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经考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协议书》,按学校规定时间及要求报到入学。不签订该协议书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3.培养院校将录取简明登记表、地方公费师范生招生录取情况以及《协议书》,邮寄或送达定向县(市、区)教育局。
4.定向县(市、区)教育局收到《协议书》后,经当地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及时寄回培养院校的招生部门。
(五)复查备案
培养院校将在定向师范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条件进行相关审核,并将复查合格的录取名单进行备案。如复查不合格,由培养院校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再作为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对象。
四、培养方式
(一)培养形式。培养层次为高中起点本科层次,学制为4年。培养院校要结合教育教学实际,围绕培养目标,制订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培养质量。
(二)学籍管理。地方公费师范生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加强学籍动态管理,地方公费师范生第2学年结束,由培养院校对地方公费师范生进行中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定向师范专业就读资格。
五、相关政策
(一)定向师范毕业生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和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后,由定向县(市、区)组织专项招聘考核,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3号)有关要求以及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项目检查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组织体检。考核和体检合格后,由定向县(市、区)按协议安排就业。考核或体检不合格的定向师范毕业生,解除协议,退还给培养院校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重新择业。
(二)地方公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其他脱产学历教育。毕业时不履行定向培养协议的,要按规定退还给培养院校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赔偿违约金,其违约行为应记入人事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并予以公布。各地对服务期满定向师范毕业生的学历深造、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倾斜。
(三)地方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统筹安排。在安排国家和自治区各项奖助学金时,培养对象与同类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四)定向师范毕业生到教学岗位后,有关市、县(市、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招聘录用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地方公费师范生的招生及培养,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和支持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鼓励优秀人才积极投身教育事业。
(二)各有关县(市、区)教育局要积极协调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切实做好考生与本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协议书》的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的《协议书》寄送至培养院校。
(三)各有关培养院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间,切实做好地方公费师范生的招生录取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对违规违纪招生录取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地方公费师范生录取资格,并视情节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和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