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鉴于学校面临的疫情防控形势,根据国家、省、市和属地疫情防控部门相关要求,为确保全体师生身体健康并有序完成教学计划和确保教学质量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调整2022 年秋季学期教学工作安排和寒假放假时间。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教学工作安排的调整 (一)本科教学安排 1.2018、2019、2020、2021 级学生的课程在第 16 周周五(12 月 23 日)前结课。原安排在第 17、18 周的课程,公共必修课以课程平移方式安排在第 15、16 周的周二下午和周六、周日补课;专业课由任课教师通过调补课或优化教学内容和调整教学进度等方式完成教学任务,由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2.2022 级学生的课程在第 17 周周五(12 月 30 日)前结课。原第 18 周的课程,公共必修课以课程平移方式安排在第 15、16 周的周二下午和周六、周日补课;专业课由任课教师通过调补课或优化教学内容和调整教学进度等方式完成教学任务,由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3.学校教务处和各学院将根据学校各校区所在地以及课程教师居住地所在区域的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分别采取“线上上课”或“线下与线上同步上课”方式授课。具体上课方式安排将根据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动态调整并另行及时通知。 4.原计划安排在第 17、18 周的实验实训、课程设计、金工实习、校外实习等实践类课程,由各教学单位根据课程特点、教学要求、各班级、各专业教学时间等,自行灵活调整至 12 月 30 日(第 17 周周五)之前完成,或延至下学期开学后执行,由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二)研究生教学安排 1.所有课程在第 17 周周五(12 月 30 日)前结课,原计划安排在第 18、19 周的专业课由任课教师通过调补课或优化教学内容和调整教学进度等方式完成教学任务,由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 2.学校研究生院和各学院、科研机构将根据学校各校区所在地以及课程教师居住地所在区域的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分别采取“线上上课”或“线下与线上同步上课”方式授课。具体上课方式安排将根据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动态调整并另行及时通知。 3.联合培养项目研究生由联合培养单位确定放假时间,并从联合培养单位直接返家。 4.研究生实习调整至 12 月 30 日之前完成并返校或直接返家,若无法在该时间完成,则实习生完成实习后直接返家。 二、期末考试安排 1.2018、2019、2020、2021 级本科学生安排在第 17 周(12 月 30 日)前完成课程考试,2022 级本科学生和各年级研究生安排在第 18 周(2023 年 1 月 6 日)前完成课程考试。 2.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将依照公平公正、保证质量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经审核备案提前离校的学生、暂未返校的学生,不符合返校条件的外出实习学生、走读生、结业生,红、黄码学生及正在进行集中健康观察学生,正在封控区和临时管控区的学生,向学院和科研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备案,采取同卷同时段开卷考试、或在有视频监控条件下采取同卷同时段闭卷考试等方式参加考试(关于考试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不符合线上闭卷考试条件的学生或未经审核备案的学生的线上考试的课程,将安排在春季学期开学后考试,考试时间另行确定。 3.2022 级本科生因涉及新生录取校内政策可申请转专业的学业排名,各教学单位要争取 2022 级同学在第 18 周前完成所有课程考核。 三、对继续留在学校学习学生放假离校安排的调整 1.坚持“错峰”原则,各年级继续留在学校学习本科生考试结束后即放假离校。离校时间安排如下:2018、2019、2020、2021 级本科生在 12 月 31 日前离校;2022 级本科生在 2023 年 1 月 7 日前离校。对确有需要或特殊原因需留校的本科生,先向学院申请审核备案,上报学生处确认后方可留校。 2.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研究生原则上在 2023 年 1 月 7日前离校。放假后因不可中断科研实验、学位论文必需完成实验、省级以上重大课题等特殊原因留校需与导师协商,向学院申请审核备案,上报研究生院确认后方可留校,留校研究生的导师应同时在校指导科研或共同实验。 3.离校学生非通知不返校;留校学生须严格遵守学校疫情防控管理规定和学校的其他相关规定,服从学校的管理。 四、工作要求 1.周末补课主要原因是教学计划调整,相当于调休。请各教学单位要做好教学计划安排调整的解读,做好课程教学和考核安排。周末补课期间,教务处、研究生院、各教辅单位、各教学单位正常上班,确保教学秩序顺利进行。 2.各教学单位应根据调整后的工作安排,及时对本学期专业实习、教育实习等实习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原则上于2023 年 1 月 6 日(第 18 周周五)之前完成本学期实习材料的检查与归档工作。 3.本科课程登分截止时间从 2023 年 1 月 16 日调整为2023 年 1 月 9 日;研究生课程登分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2 月19 日。 4.各教学单位根据工作指引制定的教学工作调整方案、实习实践课程调整方案、考试调整方案,在 12 月 9 日(星期五)前分别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备案。 5.有关教职工寒假轮休和值班的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教务处 研究生院 2022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