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6-05-29 17:39 武汉理工大学 评论
武汉理工大学
湖北武汉市-公办-理工类
211
双一流建设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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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武汉理工大学,英文译名: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邮政编码:430070),现有马房山校区、余家头校区和南湖校区。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是以“建材建工、交通、汽车”为特色的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情况,择优选拔,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普通本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颁发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证书,并对符合《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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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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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考生人数、生源结构、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结合近年分省招生计划编制执行情况、生源质量等,科学、合理编制本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学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解决同分考生录取等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九条 我校在各省的招生专业(类)及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类)的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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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第十条 本章程涵盖的本科招生对象:参加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含普通高考学生、国家专项计划考生、高校专项计划考生、艺术类专业考生、高水平运动队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考生、西藏与新疆高中班考生、民族班考生)、外语类保送生、优秀运动员保送生、运动训练专业考生和华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


第十一条 我校认可各省规定的经教育部备案的面向全国高校招生有效的加分项目和分值,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只能取其中幅度最高的一项分值,但不得超过20分。我校在录取和分配专业时以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为准,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二条 在综合改革省份只录取选考科目与专业(类)要求一致的考生(含特殊类型招生)。


第十三条 在各省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我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考生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调档。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进档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录取和培养要求的,原则上不退档。若根据平行志愿模拟投档情况增加了分省计划,但该计划因进档考生不符合录取条件或不服从专业调剂等原因无法完成时,增量计划收回。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四条 各省份投档时未完成的公布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整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并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调档要求的情况下,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不设专业级差”的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并分配专业。


进档考生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优先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确定录取和专业分配顺序,同分排位不明确的,高考文化总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高者优先录取和分配专业;高考文化总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仍相同时,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和分配专业,新疆和西藏的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其他省份相关科目比较顺序依次为数学、语文、外语;相关科目成绩还相同时,则使用预留计划录取。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依据考生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和专业志愿分配专业后,如进档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则调剂录取到该专业组尚有计划余额的专业。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的,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六条 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其投档成绩应达到所在省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为普通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七条 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两个航海类专业安排在提前批录取。录取考生入校后,不得转入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仅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转专业政策以学校当年公布的为准。其中,生物科学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部分课程以法语作为教学和考核语言,学生入校后第一年须安排法语强化学习,法语达到欧洲共同语言参考标准B1水平方可注册第二学年法方学籍。


海事管理(海事管理+人工智能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和数字经济(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面向高考直招,学生若无法达到学业要求或者本人自愿放弃项目学习,调整到相近专业学习,具体以学校当年公布的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我校录取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考生体格检查结果为准。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为基本依据,具体要求如下: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或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化工与制药类(含生物方向)、生物科学类(中外合作办学)、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设计学类、动画、产品设计(中外合作办学);


2.单色识别能力异常(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化工与制药类(含生物方向)、生物科学类(中外合作办学)、设计学类、动画、产品设计(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大数据与智慧安全应急)、工商管理类。


(二)航海类专业要求


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两个航海类专业,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不适宜女生报考。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21),报考航海类专业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以下条件:


1.航海技术:身高1.65米及以上;无色盲(色弱)、无复视;听力、嗅觉正常,四肢健全;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7(0.5)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8(0.6)及以上。


2.轮机工程:身高1.65米及以上;无色盲(色弱)、无复视;听力、嗅觉正常,四肢健全;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4.0(0.1)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4.6(0.4)及以上。


第十九条 我校对男女比例无限制。


第二十条 我校专业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原则上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专业部分课程实行英语授课和考核,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外语类保送生、优秀运动员保送生、运动训练专业和华侨及港澳台地区招生按照我校2026年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西藏与新疆高中班、民族班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尊重学生个性发展,实行“转出无限制,转入有门槛”的灵活的转专业政策。除外语类保送生、优秀运动员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专业、航海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等录取的考生及特殊情形转专业有限制外,在校在籍学生均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转专业申请,具体以学校当年公布的转专业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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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录取考生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内来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向我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杂费,具体收费标准经学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可参考我校2025级新生收费标准:http://xxgk.whut.edu.cn/cwgl/jysf/sfxm/202507/t20250718_616643.shtml)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不符合录取要求者,将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了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多元化奖励和资助体系,对品学兼优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奖励资助,具体按照学校奖助学金相关评定办法实施。


第二十九条 信息发布网址及联系方式

本科招生网:https://zs.whut.edu.cn,

电子信箱:zhaosheng@whut.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27-87859017、87858399,

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027-87651426。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武汉理工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武汉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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