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2026-05-29 09:40 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 评论
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
河北石家庄市-民办-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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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26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河北省有关高考招生工作政策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名称: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

第三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代码:12783                 

第五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六条 招生对象:2026年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

第七条 学校标识码:4113012783

第八条 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是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三章 招生区域及招生专业说明

第九条 我校2026年面向河北省、山西省、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山东省、安徽省、河南省、吉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黑龙江省、天津市、江苏省、青海省、广东省等省区招生,具体区域和招生专业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公布的专业为准。


第四章 招生条件和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录取新生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一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对文件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情况,学校按“不予录取”执行。

依据该《指导意见》结合学校招生专业要求,说明如下:

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第十二条 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即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安排考生专业志愿。总分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比较考生单科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类招生专业,我校认可各省相关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并认可各省投档规则,在已投档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各省相关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专业统考成绩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我校认可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市招生委员会加分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所有考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五章 新生入学报到和资格复查

第十六条 录取考生需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中学(人事)档案到校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我校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八条 学费: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 住宿费:根据住宿户型的不同,费用为1500元/人/年、2000元/人/年、2500元/人/年。

第二十条 专升本政策按照当年教育部和河北省教育厅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由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具印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七章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岗上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岗上文明路12号;

东校区:河北省石家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渠北路88号;

电话:0311-69097088    0311-69097099

网址:http://www.sjzcsjjxy.com/

电子邮箱:chengjing2023@126.com

邮政编码:052165

备注说明: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由石家庄城市经济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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