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本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原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
学校标识码:4145013644
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岩图路9号(桂林信息科技学院)
学校简介: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创建于2001年,前身为桂林电子工业学院信息科技学院,2006年更名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2021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更名为 “桂林信息科技学院”,2025年学校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合格评估。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历经20余年的栉风沐雨、薪火相传,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电子信息类学科专业特色突出,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地方性、应用型民办大学。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根据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经学校审核准予毕业,且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依据《桂林信息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申请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名称均为桂林信息科技学院。
第二章 招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全面组织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执行学校制定的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负责招生录取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等实际情况,以往年分省招生计划为基础,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及毕业生就业情况,统筹编制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总体招生计划以上级主管部门正式下达计划为准,分省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校不预留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以考生当年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正选拔”的招生录取工作原则,科学公正地选拔录取考生。
第九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对于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照其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对于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专业成绩采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的艺术统考成绩,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规则,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照其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对于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全部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对未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同意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政策,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实际投档成绩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若我校招生录取规则与相关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不一致,则按照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规则为准。
第十四条 考生被我校正式录取后,我校将第一时间通过招生网发布录取结果(查询路径:学校官网首页→“招生就业”专栏→“招生网”→“录取查询”入口)。
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奖助政策
第十五条 学费标准
为加强各项收费管理,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每学年收取学费金额按照总学分学费除以4年标准学制换算并确定,每学年收取学费金额如下:
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学制 | 学费(元/生·学年) |
通信工程 | 080703 | 四年 | 24500 |
人工智能 | 080717T | 四年 | 24500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080901 | 四年 | 24500 |
软件工程 | 080902 | 四年 | 24500 |
网络工程 | 080903 | 四年 | 24500 |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080910T | 四年 | 24500 |
网络空间安全 | 080911TK | 四年 | 24500 |
测控技术与仪器 | 080301 | 四年 | 24500 |
电子信息工程 | 080701 | 四年 | 24500 |
医学信息工程 | 080711T | 四年 | 24500 |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 080714T | 四年 | 24500 |
自动化 | 080801 | 四年 | 24500 |
物联网工程 | 080905 | 四年 | 24500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080202 | 四年 | 24500 |
机械电子工程 | 080204 | 四年 | 24500 |
智能制造工程 | 080213T | 四年 | 24500 |
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 080414T | 四年 | 24500 |
新能源科学与工程 | 080503T | 四年 | 24500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080601 | 四年 | 24500 |
机器人工程 | 080803T | 四年 | 24500 |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工程 | 082009T | 四年 | 24500 |
金融科技 | 020310T | 四年 | 24500 |
大数据管理与应用 | 120108T | 四年 | 24500 |
市场营销 | 120202 | 四年 | 24500 |
财务管理 | 120204 | 四年 | 24500 |
人力资源管理 | 120206 | 四年 | 24500 |
工业工程 | 120701 | 四年 | 24500 |
电子商务 | 120801 | 四年 | 24500 |
动画 | 130310 | 四年 | 29500 |
视觉传达设计 | 130502 | 四年 | 29500 |
产品设计 | 130504 | 四年 | 29500 |
数字媒体艺术 | 130508 | 四年 | 29500 |
智能交互设计 | 080218T | 四年 | 24500 |
虚拟现实技术 | 080916T | 四年 | 24500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020401 | 四年 | 24500 |
国际商务 | 120205 | 四年 | 24500 |
第十六条 住宿费标准
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四人间4100元/生·学年、六人间3300元/生·学年。
第十七条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标准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号文),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为:
1.服务性收费: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首次办理各类证书不收取工本费,遗失补办各类证书工本费:火车优惠磁条按成本收取7元/卡、校园一卡通工本费15元/卡、其他证书5元/证;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2.代收费:教材费一般不超过600元,教材费按教材的实际进价据实结算,当学年结清,多退少补;超定额水电费(额定标准:水定额5立方米/人·月,电定额5度/人·月)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价、电价收取;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各类考试报名费考试费按组织考试的职能部门明确的标准收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对入学新生组织体检的具体项目按自治区卫生健康、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按自治区医保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退费标准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开学前申请退(转)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未入读的,按90%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1个月(含)以内的,按85%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超过1个月至1个学期的,按5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3个月(含)以内的,按2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超过3个月的不再计退学费、住宿费。
第十九条 资助政策
(一)国家和地方学生资助政策
1.国家助学贷款:最高可贷20000元/学年。
2.国家奖学金:10000元/学年。
3.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学年。
4.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5000元/学年。
5.筑梦奖学金:4000元/学年。
6.国家助学金(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一等助学金4700元/学年;国家二等助学金3700元/学年;国家三等助学金2700元/学年。
7.国家助学金(针对全部退役士兵学生):3700元/学年。
8.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教育资助:最高可享受学费补偿或减免20000元/学年。
(二)校内设立的奖助项目
1.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特等奖10000元/学年、一等奖6000元/学年、二等奖3000元/学年、三等奖1500元/学年。
2.学校设立各类考试统考奖: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统考奖、考研奖、校园文化活动奖。
3.学校设立特殊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学校纪委、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与此相关的信访、申请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录取行为。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录取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和卫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动画、数字媒体艺术专业要求无色盲。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学校招生网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录取考生须按时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二十八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73-8100501、8100502、8100503、8100506
咨询邮箱:zhaosheng@guit.edu.cn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岩图路9号(桂林信息科技学院)
邮政编码:541100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官网:https://www.guit.edu.cn/
第三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电话:0773-8100519
第三十一条 监督举报邮箱:gxkjcs@126.com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桂林信息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