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学校全称: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瑞酒店管理学院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学校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民办高校)
办学地点: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工业区田园路11号
第三条 各专业在修业年限内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颁发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中瑞酒店管理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条 开设专业:酒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健康服务与管理、金融学。
以上专业均开设国内方向与中外联合培养方向。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我校本科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党委纪委和学院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编制并报送招生来源计划。招生计划及专业报考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条 预留计划使用:学校预留计划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在录取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我校根据招生省份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录取时以投档考生的高考总分(含政策加分)为依据。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招生省份高招主管部门对于单科成绩排序规定执行。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2.我校录取时满足考生第一志愿专业,无分数级差和专业级差。
3.我校对于国家和招生省份规定的加、降分投档政策均认可。
4.我校按各省市高招办规定的本科录取批次录取,文理兼收,高考改革省份无选考科目限制,按照高考改革省份录取办法的有关政策执行,我校不做另行要求。
5.应、往届学生录取原则一视同仁,无性别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我校开设的外语语种为英语,酒店管理(国际课程班)与商科国际班设置雅思课程为必修课,核心课程双语授课,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语种增设日语。
2.体检要求:考生除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上规定的不能录取的情况外,根据我校专业培养要求和行业从业要求等特点,对有色盲、肢体残疾、听力障碍、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面部明显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等疾病或缺憾者,不予录取。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学费:2024年我校所有专业国内方向学费均为4.98万元/学年,中外联合培养方向(含酒店管理专业国际课程班)学费均为5.98万元/学年;中外联合培养方向学生需在出国前缴齐中瑞四年学费,持国外合作院校成绩单及学士学位证书,回中瑞办理毕业资格审核,获取中瑞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以上费用标准最终以主管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有关文件精神,学校实行“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措施。
1.奖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
2.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具体事宜请咨询生源所在地资助管理中心或教育主管部门。
3.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每年评选“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二等共两档。
4.勤工助学:在教学、管理、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劳动等方面为学生提供岗位,通过勤工助学方式,获取一定报酬。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要求
1.录取最终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期限内报到。未按期报到又未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的学生,将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
2.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联系电话、网址等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89283362
招生咨询地址:学院东区教学行政楼一楼招生办公室
官方网址:www.bhi.edu.cn
官方微信公众号:中瑞酒店管理学院、北二外中瑞酒店管理学院招生办
邮箱:zhaosheng@bhi.edu.cn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复起实施。如遇国家或招生省份政策调整,学校将制定相应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