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层次:大学专科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四条 办学地点:
校 本 部:北京市朝阳区芳园西路5号
东坝校区:北京市朝阳区东坝红松园北里甲1号
花乡校区: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辛庄90号
首经贸密云办学点: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7号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院招生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作为学院招生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院纪检监察处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紧密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历年计划等因素,统筹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优化招生专业结构,重点向区域经济建设急需、社会民生领域紧缺、技术技能培养要求高和就业质量好的专业倾斜。
第十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教育委员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录取时,学院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院遵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照顾对象的录取政策。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学院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投档的总成绩录取。
第十四条 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所公布的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线,按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相关科目比较顺序: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五条 录取专业时,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且其他专业有计划缺额,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但其他专业已录满或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进行录取,无规定的按照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北京市投档考生需满足学院招生专业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的成绩要求。
第十八条 学院2026年(外省)招生专业选考科目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艺术类专业录取遵循以下原则:北京考生:参加北京市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达到专科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北京市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北京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通用技术、信息技术成绩合格,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艺术类专业联考(统考)成绩和文化课成绩折算比例计算。
第二十条 学院所设艺术类专业历史类、物理类兼收,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各专业录取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与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院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外语语种,学生入学后学院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考生身体状况应适合专业所要求的体质;考生须如实填报健康状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隐瞒病情病史,学院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条例执行。结合各专业实训标准、行业岗位准入及就业发展需求,对部分专业考生身体条件作出补充限制性说明,以下专业身体条件不符者,不宜报考:
(1)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专业:色盲、色弱考生不宜报考;
(2)卫生信息管理专业、健康管理专业:肝功能异常考生不宜报考。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费标准:艺术类专业8000元/学年;普通专业60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650-900元/学年;密云办学点住宿费每学年800、900元(女生),900、1450元(男生)。鉴于学校住宿资源有限,北京城六区学生暂不提供住宿,建议走读。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奖、助、勤、贷、补、免”相结合的学生资助体系,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奖学金制度。学院在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国家奖助政策的同时,还在校内设立个人奖学金、特殊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形式,用以激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由学院统一组织的各类大赛,在科技成果、精神文明、文体竞赛等方面成绩突出者,可获得特殊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考生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院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10-64353978,64374282,63724636
招生咨询邮箱:zsb@bitc.edu.cn
学院网址:www.bitc.edu.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芳园西路5号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15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院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