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师范大学202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6-05-27 17:30 哈尔滨师范大学 评论
哈尔滨工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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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一流建设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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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是黑龙江省教育、艺术、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重要人才培养基地和科学研究基地,是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学校先后入选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高校、教育部“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高校、教育部教师教育能力提升工程重点建设院校、黑龙江省“双一流”建设项目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

  第五条  学校具有完备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体系,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9个,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2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8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16个,是全国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基地。

  第六条 学校名称:中文全称为哈尔滨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哈师大,英文全称为Harbin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HRBNU。

  第七条  学校标识码:4123010231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层次: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十条 办学地点:主校区(松北校区)位于哈尔滨市利民经济开发区师大路1号;江南校区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50号,江南二校区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农林头道街9号。

  第十一条 学校对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生,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学校名称:哈尔滨师范大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哈尔滨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对招生工作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并负责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管落实。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工作处。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及对学校招生政策的发布与解读。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2026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结合往年的招生录取、专业培养、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编制本年度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2026年面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数、高考综合改革省份选考科目要求以及其它要求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预留计划按照教育部规定不超过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录取及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下,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由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调档比例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及我校生源情况确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九条 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进档考生,根据高考投档成绩、高考位次、艺体类专业成绩、专业志愿、体检信息,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进档考生若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调剂录取至尚未满额的专业,调剂时按“分数优先”的办法分配专业,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进档考生中若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录取规则  

  (一)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生源省份分数相同考生排位次办法,位次在前者优先录取。若生源省份对于排位次办法没有规定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依次比较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其他非改革省份的考生以语文成绩、外语成绩、数学成绩的次序,单科高者优先录取。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普通类专业相应批次招生,进档考生按照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2.美术与设计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依据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高考文化课成绩也相同时,以语文成绩、外语成绩、数学成绩的次序,单科高者优先录取。

  3.其它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高考文化课成绩也相同时,以语文成绩、外语成绩、数学成绩的次序,单科高者优先录取。

  (三)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足球运动专业: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依据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安排专业。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文化课成绩分高者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也相同时,以语文成绩、外语成绩、数学成绩的次序,单科高者优先录取。

  (四)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规则

  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实行单独招生的考生,文化课考试须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命题的全国统一考试,体育专项测试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单招体育考试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实行全国统测和分区统测。学校视考试情况划定文化课成绩控制线,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据考生填报志愿顺序,按照项目需求择优录取,具体录取办法详见《哈尔滨师范大学2026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加分政策,录取分专业时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英语、商务英语、翻译、法语、西班牙语专业限招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语种不限。

  第二十三条 所有专业招生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六章 收费标准和其它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具体收费标准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收费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振兴龙江计划、省属高校公费师范生招生工作按照黑龙江省有关文件及政策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以下简称《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我校补充部分专业本科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补充要求如下:

  1.按照《体检指导意见》第二条第1款(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补充生物科学、生物技术、视觉传达设计专业;

  2.按照《体检指导意见》第二条第2款(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补充美术与设计类各专业、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新能源材料与器件、生物科学专业;

  3.按照《体检指导意见》第二条第3款不能录取的专业:补充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数字媒体技术专业。

  第二十七条 对于《体检指导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情况,我校不予录取;对于《体检指导意见》中规定“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情况,我校有关专业不予录取。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高校招生规定对其进行体检复查,对于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会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录哈尔滨师范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查询,也可登录考生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网站查询。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政策规定评定和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设有本科生优秀奖学金等;学校按黑龙江省政策规定申请发放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一次性求职补贴;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校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校通过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及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根据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2026年招生政策进行修订。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451-88067377(报考及录取期间)

  学校网址:http://www.hrbnu.edu.cn

  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址:https://zsb.hrbnu.edu.cn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451-88067208(录取期间)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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