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招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障江西警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西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江西警察学院;英文名称:Jiangxi Police Institute;国标代码:11504。
第四条 学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梅岭大道1666号。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大学本科,学制四年。
第七条 开设专业:
(一)公安专业10个:公安政治工作、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治安学、交通管理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公安管理学、经济犯罪侦查、警务指挥与战术。
(二)普通专业3个:法学、信息安全、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第三章 招生组织
第八条 江西省公安厅成立“江西省公安厅公安院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学院招生工作。
第九条 招生工作纪律:
(一)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安部、教育部颁发的有关文件及政策规定,遵守各省(区、市)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
(二)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不得接受考生及家长的馈赠、宴请,不得收受红包、礼金。
(三)招生工作将认真履行本章程公布的各项承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现象,严禁违规录取学生。凡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法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学院网址:http://www.jxga.edu.cn;学院招生咨询联系电话:(0791)88673333;学院纪委监督举报电话:(0791)88673029。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2023年度面向江西、江苏、安徽、福建、广东、重庆、四川等7个省(区、市)招收普通专业本科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计划数为准,不预留招生计划。招生对象为:参加2023年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十二条 省内公安专业招生对象为:江西省生源(户籍和学籍均在江西省)且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的未婚青年。其中女生名额控制在总数的10%左右,学院各公安专业均按此比例控制女生名额。
我院公安专业中经济犯罪侦查专业被公安部确定为部级重点专业,经公安部和教育部批准作为特色优势公安专业可以面向全国招生。各省招生计划数以公安部核定跨省委托培养计划数为准。
公安专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计划数为准。
第五章 公安专业招生条件
第十三条 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由生源地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组织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得录取。
第十四条 报考资格条件。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八)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第十五条 政治考察
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关于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面试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想意识、思维表达能力、身体条件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第十七条 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距离不超过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省级公安机关政治部协调监督承担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具有二级甲等及以上资质)对考生申报的患病经历等情况、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考生高考体检表等材料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对考生的身高、体重、外观、血压、视力、色觉、听力和嗅觉等重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综合作出体检结论。
第十八条 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考生参加体能测评前,要评估自身是否适合剧烈运动。考生因身体健康状况不良等自身原因,导致体能测评中出现受伤、致病等意外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注:本章内容各项目和标准均为公安部规定,如公安部2023年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考生必须在各省规定的志愿填报时间内填报志愿。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当地第二批本科录取线,公安专业为提前批次二本。
第二十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一)公安类专业的录取:
1、省内公安类专业的录取
①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供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均合格的考生名单,按各设区市分配的文、理科计划数,根据遵循志愿、从高分至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出现缺额情况的,优先在缺额设区市内进行文、理科招生计划调整,在生源充足科类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至低分进行顺延调剂录取;再出现缺额的,在全省范围内分文理科,根据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至低分进行补充投档录取;仍出现缺额的,将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进行网上征集志愿或降分录取,参加征集志愿的考生应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报考资格条件,并且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结论均合格。
②省内公安类专业女生录取比例为10%左右,且每个公安类专业女生录取比例均控制在10%左右。
③考生录取后专业分配依据考生高考分数和填报志愿情况,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专业;对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退档后补充投档的录取考生,专业只能在剩余专业中按上述规则确定。
2、省外公安类专业的录取:经过生源省(区、市)公安厅政治部组织的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均合格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3、若考生出现同分情况,按生源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平行志愿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二)普通专业的录取:
1、法学、信息安全专业考生,由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根据我院各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平行志愿方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男女比例不限。录取时坚持从高分至低分、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对于所报专业已满且又不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2、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属体育类专业,江西省生源,专业、文化均在二本批次体育类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依据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江西省生源,按照该省(区、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投档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院在进行录取和确定专业时,若考生出现同分情况,排序规则为:
(一)在江西省内,文史类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外语、数学、文科综合成绩;理工类依次比较考生的数学、外语、语文、理科综合成绩。
(二)在实施“3+3”、“3+1+2”高考综合改革省(市)及其他非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均按生源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平行志愿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我院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市)的选考科目要求为:
(一)在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省(市),报考经济犯罪侦查专业的考生须选考思想政治科目;报考信息安全专业的考生须选考物理科目;报考法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考生选考科目不限。
(二)在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省(市),报考经济犯罪侦查专业的考生首选科目为物理或历史均可,再选科目必须选考思想政治;报考信息安全专业的考生首选科目必须选考物理,再选科目不限。报考法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考生首选科目为物理或历史均可,再选科目不限。
第二十三条 江西警察学院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束后,考生可在省(区、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或拨打公布的电话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书按考生高考报名时所填写的通信地址统一邮寄。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公安专业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审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普通专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七章 学员管理与奖(助/贷)学金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学生统一住校,在校期间统一着警服,佩戴学员标识,根据相关规定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咨询电话:0791-88673296
第八章 毕业、就业政策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江西警察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公安政治工作、侦查学、治安学、公安管理学、经济犯罪侦查、警务指挥与战术、法学授法学学士学位;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信息安全授工学学士学位;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授教育学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公安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和中央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实行按需培养,学生毕业时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的公开招警考试,经考试、体能测评、体检、面试、政治考察均合格的毕业生,原则上回生源地公安机关工作。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入警比例,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院校教学质量评估情况和招警计划总量确定。
第三十一条 普通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普通专业毕业生主要是通过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及创业实现就业。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公安政治工作、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治安学、交通管理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公安管理学、经济犯罪侦查、警务指挥与战术、信息安全、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12个专业学费为4350元/年;法学专业为3880元/年。
第三十三条 学员住宿费均为1000元/年。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2023年招生工作,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