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南宁师范大学,院校标识码为4145010603,英文名为“Nanning Normal University”。
第三条 学校位于“中国绿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注册地址为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75号。现有明秀、五合、武鸣、长堽、建政五个校区。明秀校区位于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75号,邮编530001;五合校区位于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合兴路3号,邮编530299;武鸣校区位于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新宁路508号,邮编530100;长堽校区位于广西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27-1号,邮编530023;建政校区位于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37号,邮编530022。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举办者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人才培养层次涵盖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各类专门人才。
第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南宁师范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成绩合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相关要求,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 招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等重大事项。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招生工作全程监督。
第八条 根据国家和生源省(区、市)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编制招生计划。最终招生计划以生源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 各专业原则上按已公布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如果出现生源不平衡情况,学校在保持总招生计划不变前提下,经相关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批准,适当调整专业或科类间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文件要求和生源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规定及实施细则,投档到我校且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方式: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批次:按生源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安排的批次录取。
第十三条 调档办法和比例:实行平行志愿、顺序志愿模式的批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实行单志愿模式的批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按生源省(区、市)投档规则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20%以内。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按投档基准分(考生总成绩+政策性加分,下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择优录取。投档基准分相同时,按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2.以下专业为南宁师范大学与哈萨克斯坦欧亚国立大学合作举办的专业,只录取填报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1)生物科学专业(专业代码:071001H);
(2)化学专业(专业代码:070301H);
(3)应用化学专业(专业代码:070302H)。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我校使用省级艺术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执行生源省(区、市)艺术类专业投档规则。投档到我校且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按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2.各专业对应省级艺术统考科类
音乐教育专业:音乐类(音乐教育);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舞蹈教育专业:舞蹈类;
书法学专业:书法类;
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美术与设计类;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播音与主持类。
3.综合分计算办法:综合分=高考总分文化分(含政策性加分)×50%+艺术统考成绩×(750/专业满分)×50%。
第十六条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规则
我校使用省级体育统考成绩作为专业考试成绩,执行生源省(区、市)体育类专业投档规则。投档到我校且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按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综合分计算办法:综合分=高考总分文化分(含政策性加分)×70%+体育统考成绩×(750/专业满分)×30%。
第十七条 运动训练专业录取规则
运动训练专业体育单招、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见《南宁师范大学2026年运动训练专业体育单招招生简章》《南宁师范大学2026年运动训练专业保送录取优秀运动员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 地方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录取规则
按照招生当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地方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的招生录取规定要求执行。地方公费师范生、优师计划毕业生入职体检不合格的,解除培养协议。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规则
少数民族预科班分为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班按照广西招生考试院录取指导意见和我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按照我校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录取。
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集中在广西民族大学武鸣校区学习一年,经考核合格,直升我校本科专业。
第二十条 大类招生录取的学生第一学年按大类培养、不分专业,第三学期起按分流后的专业培养;专业分流时仅限在录取当年大类招生计划明确涵盖的专业内选择,具体分流计划根据学生志愿及专业容量确定。
第二十一条 考生专业志愿录取优先顺序、办法
优先录取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分档录取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组内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考生填报的专业组招生计划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和依据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以生源省(区、市)招生管理部门提供的考生高考体检信息和体检结果、体检结论为依据,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有关规定。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①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②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③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
(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地理科学。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公共事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文化产业管理、土地资源管理。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第二十三条 考生应结合自身身体条件和相关行业岗位特点,选择报考以下艺术类专业。
1.报考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的考生,鉴于该专业具有鲜明的行业特殊性,建议符合以下条件:男生身高 170~185 厘米,女生身高 160~175 厘米;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体裸露部位(女生双臂半袖以下部位,膝盖上10厘米处以下部位;男生双臂半袖以下部位;以及面部、颈部、手部等)无明显疤痕,无纹身,无久治不愈的皮肤病;无明显的“O”型或“X”型腿,行走无明显的内、外八字;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任何一眼4.7及以上(E字视力表)或者0.5 及以上(C字表),无色弱、色盲、斜视等,无影响视功能的疾病、手术或者创伤后遗症。
2.报考音乐教育专业的考生,建议男生身高163厘米及以上,女生身高152厘米及以上。
3.报考舞蹈教育专业的考生,建议男生身高170厘米及以上,女生身高160厘米及以上。
4.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建议男生身高170厘米及以上,女生身高160厘米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和生源省(区、市)有关加分投档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我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必修课程以《大学英语》为主,学校根据师资条件开设少量《大学日语》课程供选择,高考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填报志愿时请慎重。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可通过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部门提供的方式查询。
第二十七条 学费收费标准及缴费。学生按学年预缴学费,学生毕业(离校)时根据就读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和实际所修课程及学分结算学费,最终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和缴费办法请参看随录取通知书寄出的《新生入学指南》“费用标准及缴费”,或登录南宁师范大学财务处网站https://cwc.nnnu.edu.cn/“收费公示”栏目查询。预缴学费标准为:
1.文学、历史学、法学、教育学等专业约5040元/生·学年。
2.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等专业约5520元/生·学年。
3.艺术类专业约14400元/生·学年。
4.与哈萨克斯坦欧亚国立大学合作举办的生物科学专业(专业代码:071001H)、化学专业(专业代码:070301H)、应用化学专业(专业代码:070302H)学费45000元/生·学年。
5.按大类招生的专业,专业分流前按招生大类中学费收费标准最高的专业预缴学费,专业分流后按实际就读专业学费收费标准预缴学费,学生毕业(离校)时根据修读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和实际所修课程及学分结算学费。
6.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在预科阶段免缴学费;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预科阶段学费约为4200元/生·学年,最终收费标准按预科阶段培养院校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由预科阶段培养院校收取。
第二十八条 住宿费收费及缴费。武鸣校区、五合校区6人间1350元/生·学年,4人间1550元/生·学年。明秀校区、长堽校区4-8人间650-1550元/生·学年,新生开学时统一按950元/生·学年预收,新生入学后按实际所住公寓收费标准结算。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住宿费按1350元/生·学年预收,最终收费标准按预科阶段培养院校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由预科阶段培养院校收取。
住宿费最终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行,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400元/人·年(仅供参考,按政府部门实际参保标准收取)。
第三十条 我校执行国家和广西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筑梦奖学金等项目。本校设立“知友”奖学金、应善良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和物价补贴等资助项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工作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与此相关的信访、申请和举报。
第三十三条 考生如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招生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书应包含考生基本信息、复核事项及证明材料。招生办公室将在收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录取行为。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目前学校多校区办学,将会根据实际办学需要对部分专业高年级学生的就读校区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南宁师范大学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和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其解释权属于南宁师范大学。如遇教育部、省(区、市)相关招生政策调整,以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不收取考生的任何费用。对于非法利用我校名义进行普通高考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的行为及后果,我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联系方式
1.学校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75号,南宁师范大学明秀校区,邮政编码530001。
2.学校官网:http://www.nnnu.edu.cn/。
3.招生网站:http://zs.nnnu.edu.cn/。
4.咨询电话:(0771)3903928,接听电话时间为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
第四十条 招生监督
1.监督电话:(0771)3908523,接听电话时间为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2.监督举报邮箱:gxtcjjs@nnn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