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医学院
202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阳光高考”政策,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安医学院202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西安医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创建于1951年,2019年晋升为陕西省第一批次招生本科院校,2024年学校获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共有三个校区,分别为未央校区(西安市未央区辛王路1号)、含光校区(西安市含光北路74号)以及高新校区(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168号),主校区为未央校区。 第三条 学校设有临床医学部、口腔医学院、护理与康复学院、药学院等学院(部/所)。开办有研究生教育、普通本科教育和继续教育。普通本科教育有临床医学、护理学、药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等20个招生专业。现有“双万计划”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9个;“双万计划”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8门、省级一流本科课程32门。现有临床医学、中药2个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点。 第四条 符合毕业条件者,由学校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对于临床医学(全科医学方向)的学生,毕业时将按照临床医学专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全面贯彻实施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全过程接受上级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媒体、考生及家长的监督。同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29)86177503。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为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由西安医学院院长担任主任,主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学生、校友代表担任委员。 第七条 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招生具体工作,完成学校年度招生任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拟面向全国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将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在本科层次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加分)接收档案。按照教育部要求,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与各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一条 学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二条 对进档考生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即按分数由高到低、不设专业级差进行排序,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要求。 第十三条 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原则是:各生源省各专业按投档成绩(含加分)从高到低分排序录取,投档成绩(含加分)相同时,按各省份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对所报专业均无法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将按分数由高到低调剂至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四条 实行“院校专业组”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满足学校选考科目要求。进档考生按专业组分别进行专业录取,录取原则是:在同一专业组内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投档成绩(含加分)相同时,按各省份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者,由学校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信息按分数由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但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 实行“专业+学校”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满足学校选考科目要求。录取原则是:各专业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投档成绩(含加分)相同时,按各省份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并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信息进行择优录取。对进档考生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录取条件时,不进行专业调剂,予以退档。 第十六条 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学校各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试院网站或学校招生信息网。 第十七条 我校外语教学语言为英语,建议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非英语语种考生不得报考。 第十八条 国家免费医学定向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我校签订培养协议,同时,与定向就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培养协议由学校在本批次录取结束后邮寄给考生;就业协议由定向地的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规定时间内未签署协议的考生,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招收的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ICC国际创意学院”国际创意课程项目护理学、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学、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仅录取有志愿考生,不得转入普通类专业。 第二十条 学校招收的药学(中外合作办学)、康复治疗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我校与英国伦敦城市大学联合举办的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仅录取有志愿考生,不得转入普通类或“ICC国际创意学院”国际创意课程项目专业。
第六章 身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我校对考生身体的要求,严格遵照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公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鉴于医药类专业学习、就业的特殊性,建议:肢体残疾、色盲、色弱、斜视、双眼矫正视力不正常、嗅觉迟钝、口吃的考生慎重报考我校医药类相关专业;惯用左手的考生慎重报考口腔医学专业。 第七章 学费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八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依照《录取通知书》及《新生入学须知》要求,按时报到注册,逾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资格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我校本科生转专业相关规定,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有变动,以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新文件精神为准。未尽事宜可向西安医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西安医学院本科招生办公室电话: (029)86177408 招生网址:http://zs.xiyi.edu.cn/ 电子邮箱:xy86177409@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