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及青海省相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原则,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学院招生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第三条 学院基本信息:
学院名称: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Qinghai College of Architectural Technology)
院校代码:4163012974
办学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96号
学历层次:普通高等专科
学习形式:全日制
学历证书:具有学籍的普通高等专科学生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部内容,达到毕业条件,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章 办学性质
第四条 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为省属公办全日制的建筑、通信类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层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职责包括:起草学院招生章程、招生工作规定及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学院情况和录取规则;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处理本学院录取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学院纪检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全面落实招生政策及相关条款。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青海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院发展规划科学编制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专业与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条件及规则
第八条 录取条件
在相应批次报考学院专业且体检合格、高考及高职分类考试成绩符合所在省划定录取分数线的考生。
第九条 录取规则
(一)对进档考生按照志愿清(遵循志愿、分数优先)的原则及学院招生计划、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语文、数学、外语排序规则的成绩确定录取位次。
(二)对报考外语语种不限制,但学院外语教学只安排英语课程,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三)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对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则做退档处理。
(四)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考生,按生源所在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五)青海省生源报考高考普通类的考生也可参加青海省当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已被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当年其他类型单考单招及普通高考全国统一考试,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继续参加当年其他类型单考单招及普通高考全国统一考试,仅报考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的考生只允许参加青海省当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
(六)高职分类考试特殊类型录取:退役士兵经学院审核公示后,免于文化素质考试,按职业综合能力测试成绩及政策加分择优录取;技能拔尖人才经审核公示后,免试录取到对口专业,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免试政策。
第十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对新生进行严格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按规定上报相关部门。
第六章 学费及资助体系
第十一条 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标准严格按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调整青海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3〕628号)《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4〕469号)核定的标准执行。
(一)理工类专业学费4700元/人·学年。
(二)住宿费按不同条件,收费标准分别为800-1200元/人·学年。
第十二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
(一)奖学金资助体系
1.学院设有中高职“国家奖学金”;
2.学院设有高职“国家励志奖学金”;
3.学院设有高职“小岛奖学金”;
4.学院设有“校级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奖励学生占班级人数的10%;
5.学院设有“优秀新生奖助学金”。
(二)助学金资助体系
1.学院设有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应届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勤工助学等资助体系;
2.针对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资助相关政策应助尽助;
3.退役士兵复学或入学后取得学籍并在校就读的,根据相关规定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生源地贷款相关规定可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
5.针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实行求职补贴政策;
6.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定勤工俭学岗位。
第七章 转专业
第十三条 符合学院转专业管理规定的学生,根据《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按程序申请转专业,学院根据转专业接收名额择优选拔。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四条 附则
本章程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由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http://www.qhavtc.edu.cn
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971—6256346、6256322、8125393
联系人:杜老师、刘老师
邮政编码:81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