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科技学院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学子报考我校,并激励学生入学后继续努力学习,不断进步,特设立珠海科技学院新生奖学金(以下简称“新生奖学金”)。
第二条 新生奖学金评定对象为当年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录取到我校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普通类(不含艺术、体育、全国联招等类型)本科新生。
第二章 奖励金额
第三条 新生奖学金奖励最高为免除其四年100%学费,为四年平均发放。
第三章 申请及续得条件
第四条 新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①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道德品质良好。
2.成绩要求:
申请者普通高考成绩须达到或超过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控制线。
对于未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单位划定的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线作为参考标准(具体认定标准由珠海科技学院招生委员会依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单位发布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确定)。
第五条新生奖学金第一学年由学校根据考生普通高考成绩评定,新生奖学金后续学年申请续得要求为:
1.学业成绩要求:
①申请者历年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3.5及以上(以规定时间内本人提交的加盖公章的“珠海科技学院成绩表”信息为准)。
②上一学年达到规定课程应修学分,且没有考试科目不及格及补考记录。
2.行为准则要求:
①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秩序,保持良好的行为规范。在上一学年中,未受到任何学校纪律处分。
②对于上一学年曾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将取消其在本学年继续申请新生奖学金的资格。待处分正式解除后,学生将恢复申请资格,并可在下一学年申请新生奖学金续得。
3.材料提交要求:
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资料;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必须齐全且真实有效。凡提交材料不全或不真实者,一经查实,取消本学年续得资格,并追回当年已发放的新生奖学金。同时,将追究相关经办人的责任。
第六条 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中途休学的,取消其休学期间的申请资格;复学后,可继续享有新生奖学金的续得申请资格。新生奖学金最多可享受四学年(休学年份不计入其中)。学生三年修完学业,且符合续得条件的,学校全额奖励第四学年新生奖学金。
第七条 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转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取消其续得资格。
第八条 学生在各学年第一学期休学、退学或者转学,需退回所得本学年新生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定及监督
第九条符合评奖资格的新生入学后(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向招生与就业处提出申请。申请者须填写《新生奖学金申请表》并附上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新生奖学金的获奖名单由招生与就业处、教务处、学生处会同相关二级学院共同评审,其评审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处根据评审结果,向获奖学生颁发新生奖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新生奖学金获得者,可同时参评学校其他各类学生奖学金。
第十三条 新生奖学金与珠海籍学生学费优惠不可兼得。学生若同时符合多项申请条件,应自行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请。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珠海科技学院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校发〔2025〕172号)同时废止。同时,《珠海科技学院筑梦计划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23〕116号)附件1相应内容自动更新,以本次公布的实施办法为准。本办法适用于2026年及以后普通高考招生录取的本科新生,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珠海科技学院招生委员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