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2026-05-22 17:35 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评论
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南宁市-公办-理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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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高考“阳光工程”的精神,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规范招生工作行为,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高等职业学校

第六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七条 学校标识码:4145012364

第八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九条 证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学历证书

第十条 办学地点:学校设有三个校区,分别为:

南宁校区(南宁市西乡塘区秀灵路37号)

贵港校区(贵港市桂林路1118号)

武鸣校区(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凤鸣路83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其成员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是组织和实施普通高职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本校全日制普通高考录取工作和职教高考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履行本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本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复查并给予答复。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结合学校自身实际,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经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我校在进行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中,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采用“3+3”模式的,我校各专业均不提科目要求,采用“3+1+2”模式的,各专业首选科目为物理或历史均可,再选科目不提科目要求。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通知和招生省级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实施,遵循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党委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遵循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各招生省(市、自治区)的加分政策,考生投档分数所包含的加分成绩,均视为有效成绩。

第十九条 普通高考招生中,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投档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排位顺序,优先安排高位序考生。学校根据专业计划和考生志愿安排专业,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按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考生的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普通高考录取进程中,如生源不足,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核准并实行,可适度降分录取。

第二十一条 无男、女招生比例和民族成份限制。学校无少数民族专用食堂,对饮食有特殊要求的少数民族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中所列可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我校各专业无其他体检要求限制。

第二十三条 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不限,入校后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二十四条 职教高考招生(含单招考试招生、对口考试招生)按照当年职教高考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根据招生政策规定,对已录取的考生(包括在普通高考前已被职教高考录取的考生),不得退档再次参加当年录取。

 

第六章  收费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学校各类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最新批准文件执行。

(一)学校各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专业学费标准如下: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学制

学费

(元/学年)

现代造纸技术

480102

三年

7500

食品智能加工技术

490101

三年

6380

食品质量与安全

490102

三年

6440

食品营养与健康

490103

三年

7500

化妆品经营与管理

490217

三年

7500

环境管理与评价

420805

三年

7500

材料工程技术

430601

三年

7500

应用化工技术

470201

三年

6500

石油化工技术

470204

三年

6440

分析检验技术

470208

三年

6500

建筑室内设计

440106

三年

7500

工业设计

460105

三年

7500

动漫制作技术

510215

三年

6580

环境艺术设计

550106

三年

6800

大数据与财务管理

530301

三年

6600

大数据与会计

530302

三年

6440

市场营销

530605

三年

6300

电子商务

530701

三年

6500

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

530704

三年

6500

服装设计与工艺

480402

三年

7500

丝绸技术

480403

三年

7500

现代纺织技术

480401

三年

7500

数字化染整技术

480405

三年

7500

学前教育

570102K

三年

7000

小学语文教育

570104K

三年

6500

无人机应用技术

460609

三年

7500

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

460701

三年

6500

动车组检修技术

500108

三年

7500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500211

三年

6500

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500212

三年

7000

现代物流管理

530802

三年

6440

智能制造装备技术

460201

三年

7500

智能产品开发与应用

510108

三年

7500

数字化设计与制造技术

460102

三年

7346

机械制造及自动化

460104

三年

7000

机电一体化技术

460301

三年

6600

工业机器人技术

460305

三年

7500

电气自动化技术

460306

三年

6500

物联网应用技术

510102

三年

7500

软件技术

510203

三年

6440

大数据技术

510205

三年

7500

云计算技术应用

510206

三年

7500

信息安全技术应用

510207

三年

7500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

510209

三年

7500

工业互联网技术

510211

三年

7000

现代通信技术

510301

三年

7500

康复工程技术

490215

三年

7500

药学

520301

三年

6500

中药学

520410

三年

8000

老年保健与管理

520803

三年

7000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

590302

三年

7000

建筑工程技术

440301

三年

6970

智能建造技术

440304

三年

7000

工程造价

440501

三年

7000

建设工程管理

440502

三年

7000

市政管网智能检测与维护

440604

三年

7500

 

(二)住宿费根据校区及宿舍条件,缴纳标准为:南宁校区、贵港校区900-1150元/生.学年,武鸣校区1550元/生.学年。

(三)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服务性收费:学生宿舍热水由企业全额资金配置,收费标准为35元/立方米;校医务室诊疗费按实际产生费用收取。

2.代收费:

教材费,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代购教材,按教材的实际进价据实结算。

每生每月免费5方水,超免费定额水费,按校区所在地自来水公司水价收取:南宁校区2.69元/立方米、贵港校区2.89元/立方米、武鸣校区2.77元/立方米。

每生每月免费5度电,超免费定额电费,按照中国南方电网电价格收取:0.5441元/千瓦时。

新生体检项目按自治区教育厅文件执行,体检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具体检查条目收取。

3.其他费用:学生在校期间伙食费自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学生自愿参保;军训服装由各学生班级自行购置;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就读校区以各省(市、自治区)当年招生计划中公布的办学地点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筑梦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中职升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退役士兵助学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等国家和地方学生资助政策。校内设立优秀奖学金、困难补助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奖助项目。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经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入学资格的新生,一经查出,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室、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工作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与此相关的信访、申诉和举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录取行为。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监督联系方式:

(一)监督电话:0771-3851926(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二)监督举报邮箱:gxicjjb@163.com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凡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联系方式:

(一)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秀灵路37号

(二)邮政编码:530001

(三)学校官网:https://www.gxgy.edu.cn/

(四)招生网站:https://www.gxgy.edu.cn/zsxxw

(五)咨询电话:0771-3859060,3829762(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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