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职业技术大学2026年招生章程

2026-06-02 16:39 兴安职业技术大学 评论
兴安职业技术大学
内蒙古兴安盟-公办-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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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2026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兴安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兴安职业技术大学”,是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专科毕业生,颁发兴安职业技术大学本专科学历证书;本科学生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兴安职业技术大学相应学位证书。办学地址是: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都林西街。

第三条 兴安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兴安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兴安职业技术大学成立由副校长任主任、教务处长任副主任、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委员会,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履职尽责。

第六条 兴安职业技术大学招生科是兴安职业技术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普通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兴安职业技术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兴安职业技术大学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来源招生计划。兴安职业技术大学不设置预留计划,一次性将招生规模计划全部投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兴安职业技术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条 兴安职业技术大学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设置计划;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设置计划。

第十一条 兴安职业技术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

第十二条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按“分数清”录取规则。

兴安职业技术大学根据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将调剂录取到目前尚有空余计划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兴安职业技术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投档成绩相同考生先后顺序时,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再按各省同分择优投档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兴安职业技术大学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经学校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资格考生,按照国家相关招生政策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兴安职业技术大学对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予以正常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兴安职业技术大学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兴安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章程、招生资格、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

第十八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九条

兴安职业技术大学官网:https://www.nmxzy.cn

招生信息网址:https://www.nmxzy.cn/38/list.htm

电子信箱:nmxzy2016@163.com

招生咨询电话:0482-8529133

招生监督电话:0482-8529036

电话接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第二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开展考试招生相关工作。本章程由兴安职业技术大学招生科负责解释。

 

兴安职业技术大学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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