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称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主管部门
学院全称: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院层次、办学类型、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院层次:专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类型: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校址、办学地点
校址、办学地点:北京市怀柔区小中富乐一区188号
第五条 招生依据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招生委员会
学校设有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专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 实施机构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我院高考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监督机构
学院纪委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1.分配原则: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有关政策要求,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文化发展需要,结合学院办学条件、发展规划、往年计划完成情况,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2. 分配办法:学院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有关省份的生源、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
招生计划以与各省协商并经北京市教委批准,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内容为准。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学院无预留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1.调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录取时学院将根据报考的生源状况在相应省市适量调整专业间招生计划。
2.专业分配原则:实行分数优先原则,结合专业志愿,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确定录取次序。
3.加分政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教育部相关加分投档政策,接受考生政策性加分投档。
4.选科要求: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3+3模式的,不提科目要求;采取3+1+2模式的,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均可,再选科目不提科目要求;有特殊相关规定的,按照生源地相关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5. 考生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录取要求有特殊规定和建议的依照生源省市的录取要求。
6.艺术类录取规则:艺术类专业录取以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依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7.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无外语语种要求,学院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
2.无单科成绩要求。
3.体检要求:相关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护理和学前教育专业要求体检无色盲、色弱。
4.艺术类专业考生成绩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普通专业6000元/学年,护理专业7500元/学年,艺术设计专业8000元/学年。
住宿费标准:男生900元/学年,女生1200元/学年。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1.学院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
3.学院设有校内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要求
持学院寄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照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新生报到日期前向学院请假,未经学院同意或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成立由新生入学审查人、新生入学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的“三级审签”工作小组。新生入学时,审查人员要对新生报到的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考生名册等材料进行核对。如发现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再次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情况、录取手续及程序进行复查,对复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和各招生考试机构核对存疑信息。查实违规的新生,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89681662、89682407
学院网址:www.jbzy.com.cn
第十七条 其它需要说明或解释的内容
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变化与本章程不一致,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部门
本章程解释部门为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