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要求,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四川财经职业学院。院校标识码:4151014091。
办学地址:成都市龙泉驿区驿都西路4111号。
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层次。
学校隶属四川省财政厅,是四川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四川省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四川省“双高计划”建设立项单位、国家“双高计划”专业群立项建设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研讨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以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地录取考生。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五条 省内外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录取批次及招生代码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公告为准。
第六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为100%。
第七条 录取规则:
(一)学校在确定录取专业时,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录取。
(二)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三)学校执行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办)有关加分投档政策,加分后形成的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专业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学校均以英语安排教学。
因大数据与会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在培养过程中澳方教师全英文授课,中方教师中英文双语教学,请考生谨慎报考。
第九条 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调剂专业录取时的参考,但不作为专业录取的参考。
第十条 各专业招生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一条 录取结果公布方式:考生可在本省教育考试院以及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二条 报考学校所有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四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十三条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学分,达到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并由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大数据与会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在修满澳大利亚启思蒙学院和学校规定的学分后,颁发澳大利亚启思蒙学院Diploma of Accounting(会计大专文凭)和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数据与会计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较为完善的资助体系,实施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就业资助金、勤工助学、校内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并举的资助政策,同时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保障每位学生顺利入学。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调整我省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3〕260号)文件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标准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教育收费政策性文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函〔2021〕723号)及《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关于调整大数据与会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川财职院行〔2022〕47号)文件执行。
收费标准由学校及时对社会公布,若国家收费政策发生变化,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或有徇私舞弊等行为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任何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对于冒用学校名义进行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十九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 028-84642024
纪检监察电话: 028-84642073
邮 编:610101
学校网站:https://www.scvcfe.edu.cn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