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202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26-05-22 16:26 广西师范大学 评论
广西师范大学
广西桂林市-公办-师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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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师范大学,院校标识码为4145010602,英文名称为“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注册地址为广西桂林市育才路15号、王城1号,学校有王城、育才、雁山3个校区。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教育部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高校、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项目高校,上级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及外国留学生等在内的各类专门人才。

第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广西师范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对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广西师范大学。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学历证书。具体按学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执行。

  本章程仅适用于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是:按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实施招生工作,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按相关规定主动公开各类招生数据和信息等。

第七条  我校未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

第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学校招生章程、学校网站等向考生和社会公布,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及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情况,以其投档成绩和所填报专业志愿为依据,择优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十条  我校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实行高考改革的省(区、市)严格按照学校提前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和各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满足学校专业科目要求。

第十一条  按顺序志愿投档的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线上进档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按平行志愿投档的专业,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原则上对该专业进行志愿征集,志愿征集办法按各省文件要求执行。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参考考生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身体条件、综合素质评价等综合考虑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确定提档比例。我校设定的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1.05之内,具体比例依据生源情况及招生省份的文件要求制定。

第十  根据师资情况,学校公共外语课程仅开设英语、日语、朝鲜语、德语、法语等五个语种,请高考外语非我校开设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志愿。入学后,非外语类专业学生的外语教学只安排英语、日语、朝鲜语、德语、法语等五个语种的外语课程供选择。

第十四条  我校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专业的招生计划数,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数。

第十  普通类专业的录取,对进档考生以投档成绩为依据,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遵循考生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专业录取过程中,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地方专项计划招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公费师范生招生(详见广西师范大学2026年地方公费师范生招生简章)、少数民族预科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关于几类特殊专业的录取。

(一)汉语言文学(国家文科基地班)专业要求语文的单科成绩原始分不低于110分,外语单科成绩原始分也不低于110分。

(二)英语专业仅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且要求英语口试成绩合格以上,未组织外语口试的省(区、市)不作英语口试成绩要求。

(三)汉语国际教育专业有单独的培养方案和培养模式,报考时请查看学校招生简章。该专业只录取填报有专业志愿考生。

(四)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有专业志愿考生,并且入校后不能转专业。

       1.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代码:130502H

       该专业为教育部批准,广西师范大学与韩国韩瑞大学联合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4+0”项目。学生在广西师范大学完成四年的本科学习,其中韩瑞大学负责三分之一的专业课程教学。

       2.体育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代码:040201H

       该专业为教育部批准,广西师范大学与韩国龙仁大学联合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4+0”项目。学生在广西师范大学完成四年的本科学习,其中韩国龙仁大学负责三分之一的专业课程教学。

3.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代码:130202H

       该专业为教育部批准,广西师范大学与俄罗斯库尔斯克国立大学联合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4+0”项目。学生在广西师范大学完成四年的本科学习,其中俄罗斯库尔斯克国立大学负责三分之一的专业课程教学,达到联合举办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国内外双学士学位。

     )体育类专业录取。

       1.体育教育、体育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录取,按照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体育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在考生文化成绩和体育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区、市)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采用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分条件下按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2.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见《广西师范大学2026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简章》。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

     按照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艺术类专业的投档模式确定录取规则,在考生文化成绩和艺术统考(联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区、市)划定的相应科类分数线基础上,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同分条件下按各省份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1.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执行顺序志愿投档模式的省(区、市),根据以下规则录取:

       美术类、书法类、音乐类、舞蹈类专业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学校建议男生身高低于170厘米、女生身高低于160厘米的考生谨慎填报我校舞蹈学专业

     )我校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分为免费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普通少数民族预科班两类,只面向广西招生。

第十八条  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患有下列疾病的考生,按规定要求执行: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 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 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 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 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 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予录取的专业:化学、应用化学、制药工程、生物科学、生态学、应用心理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

(三)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予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动画、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地理科学、体育教育(中外合作办学)。

(四)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中任何一种颜色不予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的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工商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学校建议身材过于矮小、残疾或头脸部有明显缺陷等因素,影响毕业后顺利走上教师工作岗位的考生,谨慎填报我校师范类专业。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公布。学校的录取结果通过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后,将在广西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和广西师范大学招生办微信公众号上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章 入学资格复查

第二十条 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并通报给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入学报到后,艺术类专业等特殊类型录取的新生,应参加专业复测,复测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复查报考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在校期间,一经发现并查实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中弄虚作假者,学校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奖助政策

第二十  学费。除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体育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等3个全日制本科专业实行学年制收费外,其余全日制本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入学时按学年预收,毕业(离校)实际修读学分进行结算。预收学费标准为:

一)文、史、法、哲、教育学类专业:5040/学年。  

理、工、管理、经济学类专业:5520/学年。    

(三)艺术类专业:12000/学年。 

(四)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40000/学年。

)体育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40000/学年。

(六)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45000/学年。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标准化公寓式宿舍4-6人间:10501350/•学年;非公寓式宿舍6-8人间:410980/•学年。

第二十六条 代收费。军训服装费:150/人(2025学年招标采购单价,仅供参考,按供应商实际供货价格收取服装费);体检费:85/人(2025学年收费标准,仅供参考,按实际开展入学体检项目及广西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收费);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二十七条 以上收费标准参照学校现行标准列示,各项收费最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最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奖助政策。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学生资助政策,构建以“奖、助、贷、勤、减、免”为主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项目,以及校长奖学金、五好学生标兵奖学金、独秀榜样奖学金、优质升学奖学金、独秀助学金、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等各类资助项目;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或在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具体奖助标准和申请流程可咨询广西师范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登录广西师范大学学工部官网查看相关政策规定

第七章 招生咨询与监督

第二十  学校设有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咨询服务平台,通过电话、邮件、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接受考生及家长咨询。

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73-5818532(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咨询邮箱:zsb@gxnu.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gxnu.edu.cn

招生网址:https://bkzs.gxnu.edu.cn

通信地址:广西桂林市育才路15号广西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邮编541004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人员自觉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广西师范大学纪检监察组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全程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电话:0773-5817996(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监督邮箱:zsbjd@gxnu.edu.cn

第三十一条 考生如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招生办公室提出复核。复核申请材料应包含考生基本信息、申诉事由及证明材料。招生办公室将在收到复核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录取行为。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西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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