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西藏自治区相关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只适用于西藏民族大学202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为西藏民族大学,英文译名为Xizang Minzu University,国标代码为10695。学校是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前身是1957年党中央指示创办、1958年9月开学的“西藏公学”,1965年更名为西藏民族学院,2015年更名为西藏民族大学。 第四条 学校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建高校、国家中西部地区重点建设高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教育部卓越人才培养计划试点单位、教育部团队式对口援助高校。 第五条 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以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为主。 第六条 学校地处陕西咸阳,有渭城和秦汉两个校区。渭城校区地址为陕西省咸阳市文汇东路6号,秦汉校区地址为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兰池四路。 第七条 学校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生工作的副组长担任。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策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普高招生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 第十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西藏民族大学校园主页、西藏民族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等途径发布招生有关信息及公示录取结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西藏民族大学依据国家政策要求,根据学校办学实际,结合各省的招生和专业报考情况,兼顾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及考生需求等因素,对分省分专业计划进行分配和调整,最终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有关各省的分专业招生人数及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区人社厅、区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录取的学生中,除部队生源计划定向西藏就业外,其他学生毕业后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受西藏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安排下,遵照“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原则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排序位次、专业志愿、体检结论等情况,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按照公布的专业计划录满为止。 (一)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对于进档考生,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平行志愿原则分专业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分。根据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遵循考生专业志愿进行专业调配。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依据生源省份公布的单科成绩比较顺序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若无依据,文史(历史类)计划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安排专业,理工(物理类)计划按照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安排专业。 2.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相应符合要求的缺额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满足缺额专业录取要求的,则作退档处理。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后,未完成的专业计划,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征集录取。 (二)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1.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依据生源省份艺术类投档规则,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成绩相同的考生,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学生。 2.体育类专业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3.运动训练专业依据《西藏民族大学2024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三)其他专业录取要求 1.外语类专业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西藏考生不低于50分,其他省份考生不低于100分,有组织英语口试的省份,口试成绩需合格,生源不足时,口试成绩可不作为外语类专业录取的必要条件;其他专业无语种限制。 2.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对高考数学单科成绩有要求,西藏考生不低于50分;其他省份考生不低于90分。 3.体育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对考生身高有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0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0CM。 4.艺术教育专业依据考生志愿,优先录取有音乐、美术专业省级统考成绩或特长的考生。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要求,民族成分不受限制。 第十六条 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高考加分政策。 第五章 收费要求及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按西藏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学杂费,公布招生计划同时公布各专业学费标准。 第十八条 根据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藏教厅[2016]64号)规定,自治区对符合通知要求的学生实行“免补”教育政策。录取到我校师范类专业和环境生态工程专业的学生,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并给予每年3000元的生活费补助。 第十九条 根据藏教委字〔2000〕39号文件规定,我校住宿费为800元/学年,学费标准3360元/学年。 第六章 资助体系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学校建立了“奖、助、贷、勤、免、补”助学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并提供国家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多种资助办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具体资助办法请登录西藏民族大学网站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栏目进行查询,咨询电话:029-33756251。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中如发现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3个月内学校对学生报名资格、照片信息、体检信息、中学学籍档案、加分材料等资料进行复查,复查中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主页:https://www.xzm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zs.xzmu.edu.cn 电话:029-33755799(兼传真)、33755427 电子邮箱:xzmuzsb@163.com 第二十三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我校普高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西藏民族大学纪检监察机构对招生工作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举报电话:029-33755293。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西藏民族大学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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