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和河南省招生政策有关规定,为全面落实教育部招生“阳光 工程”政策,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新乡学院招生委员会领导和纪检委监督下,由招生与就业处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和专科层次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为新乡学院,办学地址为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道191号。
第五条 国标码为11071;在河南省普通本、专科招生代号为6165,中外合作办学招生代号为6167,专升本普通类招生代号为6166;外省执行各省规定代号。
第六条 新乡学院始建于1949年,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条 新乡学院是一所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中心、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本科高校,建有24个二级学院,学科涵盖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教育学、文学、艺术学、历史学、医学等9大学科门类。学校有制药工程和广播电视编导2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和13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是河南省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硕士学位授予重点立项培育单位、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和河南省示范性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校,2022年获批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资格。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范围
第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3年面向全国的招生计划,分省计划经河南省教育厅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共同审批确定。
第九条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专业(类)和下达的招生总计划及经协商的分省计划,招生与就业处科学合理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通过“新乡学院招生信息网”、招生简章等不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将不超过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本科预留计划,报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用于调节学校各省进档考生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依据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招生政策,承认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政策。
第十三条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普通类本专科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无专业级差。分配录取专业时,所有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排队,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个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录取第二个或第三个等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到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相关专业;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相同者,依次按照语、数、外单科成绩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根据有关省份政策要求,在内蒙古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照“专业志愿排队”的录取规则。实行新高考改革的省份按照该省份2023年招生录取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投档录取模式执行,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相同者,依次按照语、数、外单科成绩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否则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学校外语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或英语语种考生。其它各专业考生入校后的公共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招收俄语或英语语种考生,到校后外语教学为俄语。
第十八条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学校均认可相关省份的全省专业课统考或联考成绩。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录取控制分数线。
(1)本科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根据考生报考志愿,按专业成绩占60%、文化成绩占40%的百分制权重计算考生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专业成绩÷专业满分×100×6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100×4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成绩相同者,依次按照专业课成绩、文化课成绩和语、数、外单科成绩的顺序择优录取。
(2)本科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音乐学、舞蹈学专业:
根据考生报考志愿,按专业课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课总成绩相同者,依次按照文化课成绩和语、数、外单科成绩的顺序择优录取。
(3)本科美术学专业:
根据考生报考志愿,按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总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考生的综合成绩(综合成绩=文化成绩*50%+专业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成绩相同者,依次按照专业课成绩、文化课总成绩和语、数、外单科成绩的顺序择优录取。
2.艺术类投档规则和投档比例按各省相关规定执行,若生源省份有明确的投档规则,按其投档规则执行;若无明确投档规则,按照我校录取规则投档。对进档考生,按照我校录取规则进行阅档 确定录取专业或退档。
第二十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录取控制分数线,进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者,按专业课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总成绩相同者,按文化课的语、数、外单科成绩依次择优录取。
体育类投档办法和投档比例按各省相关规定执行。实现平行志愿的省份,若招生主管部门有明确的投档规则,学校按照生源地投档规则执行,若无统一的投档规则,按照我校录取规则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0〕456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方式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0)889号)规定,我校学费标准为:
本科:文科专业4400元/年·生,理科专业5000元/年·生,艺术类专业8000元/年·生,医学类专业5500元/年·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18000元/年·生。
专科:文科专业3700元/年·生,理科专业4200元/年·生,医学类专业4800元/年·生。
2.教材费标准暂定:600元/年·生,按学年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住宿费标准(暂定):标准分别为七、八人间600元/年·生、六人间800元/年·生、四人间1000元/年·生。宿舍实行公寓化管理,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后按实际住宿标准结算。如遇政策调整,按政府最新政策执行。
第六章 资助政策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资助与奖励政策体系,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1.服兵役学费资助: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按政策规定,可申请学费减免,减免标准按所学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最高12000元;学生在校或毕业后应征入伍,可申请学费补偿或 助学贷款代偿,每人每年最高12000元。
2.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后可向高校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学前到生源所在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申请助学贷款12000元。
3.奖学金:对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品学兼优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以申请学校设立的新乡学院综合奖学金,参加竞赛获得奖励、发表论文专著的学生可以申请学校设立的新乡学院校级单项奖学金。
4.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困难程度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5.勤工助学: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上岗,学生通过劳动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6.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7.特别困难补助:特别困难补助是专为突遇天灾人祸、父母双亡、残疾或突然失去家庭经济来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临时性救济。视学生具体情况每生每年享受一次1000元到3000元补助。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由新乡学院颁发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在规定渠道公布录取结果,学校在“新乡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供考生查询;同时将《录取通知书》等材料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邮寄到由考生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373-3682901、3682902(招生与就业处)
监督电话:0373-3682523(中共新乡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招生网址:https://zs.xxu.edu.cn
电子邮箱:xxxyzsb@163.com
学校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道东段191号
邮政编码:453003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社会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新乡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和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教育厅审批后生效,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