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各省教育厅、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深入实施高校“阳光招生”工程,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萍乡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劳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萍乡学院
2.学校代码:10895(国标代码)
3.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4.学校性质: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5.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招生和教学工作的副校长、纪委书记以及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统筹协调招生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萍乡学院面向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办学条件、学科特点、生源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并报教育部、江西省教育厅和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册。
第九条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就业率低的专业,学校可适当减少其招生计划。
第十条 在录取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报请生源地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对跨省计划内的专业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和考生填报的志愿为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在招生录取时,我校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0%以内。
第十三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遇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文史类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为序依次比较,理工类按数学、外语、语文成绩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不含加分。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办法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如遇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单科成绩比较,单科成绩不含加分。
第十五条 各专业不设专业分数级差。实施平行志愿投档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安排专业。先安排第一专业志愿,对不能满足第一专业志愿的再依次安排第二、第三、第四专业志愿,直到调剂为止,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在安排专业的过程中,学校会根据各学科特点和要求参考考生相关考试科目成绩。
第十六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1.对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录取时认可各省体育专业统考(或统考)成绩,要求考生同时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文化和专业成绩最低控制线。排序原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办法执行。若遇计划数最后一名考生同分,按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以高考文化总分、数学、外语、语文成绩为序依次比较。
2.对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录取时使用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要求考生同时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文化和专业成绩最低控制线。排序原则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办法执行。录取招生计划中排序最后一名考生同分,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若文化成绩仍相同,则按考生语、数、外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认可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等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我校所有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报考艺术专业考生请参照《萍乡学院2023年艺术类招生简章》。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要求的,有专业调剂机会的由我校负责将该考生调剂到其他适合的专业,没有专业调剂机会的,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份招生政策不一致时,执行所在省份的招生政策。
第五章 入学与毕业
第二十二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签发,招生就业处向新生邮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含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五条 萍乡学院培养的本(专)科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萍乡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萍乡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收费与奖助贷措施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严格按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学费标准为文理类3300-4350元/年,体育类3700-4350元/年,艺术类8000元/年。住宿费为600-1200元/年。
第二十七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七章 继续学习措施
第二十八条 我校设有专科层次起点本科教育(简称专升本)。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优秀专科生在第三学年可参加专升本考试,经择优录取可直接升本校或江西省内其他本科高校本科三年级继续学习,成绩合格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可授予学士学位,并获得本科文凭。有关普通专升本工作的具体规程与施行(含停招),我校将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我校鼓励本科生在第四学年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攻读硕士学位。学校对毕业生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分别给予1000元/人-3000元/人的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通过自学考试和中外合作办学途径专升本、本升硕深造学习,提升学历。
第八章 招生咨询、申诉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三十一条 我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二条 萍乡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w.pxc.jx.cn/)是学校招生信息公开网站。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发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专业设置等信息,提供招生咨询、录取结果查询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 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认为学校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可向我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申诉,电话:0799-6684315,邮箱:pxxyjw2021@163.com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通讯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萍安北大道211号(招生就业处)
咨询电话:0799-6684491 6684338 6684355 传真:6682182
学校网址:www.pxc.jx.cn 邮编:337055
电子邮箱:pxxyzjch10895@163.com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萍乡学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