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2022年自主招生章程

2022-05-06 10:30 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平台 评论
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广东广州市-公办-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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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自主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五章自主招生报考要求


第六章普通高职自主招生录取办法


第七章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录取办法


第八章职业技能大赛获奖免试录取办法


第九章考生成绩公示及录取备案


第十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一章人才培养与教学管理


第十二章组织保障


第十三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四章收费标准


第十五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六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1〕3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7号)等文件精神,保证学校自主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22年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工作的通知》(粤教考函〔2022〕13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自主招生章程。


第二条本校自主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本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相应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四条在达到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录取要求,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本校自主招生录取原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条件下,依据考生志愿和本校制定的有关录取规则进行分类择优录取。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院校名称: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第六条院校国标代码:14509


第七条学校地址:


天河校区北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一路297号;邮政编码:510520


天河校区南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道龙林中街2号;邮政编码:510520


海珠校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赤沙路15号;邮政编码:510220


第八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九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一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相应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自主招生的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自主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自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及接受纪律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自主招生类型及计划公布


第十六条本校2022年自主招生含普通高职自主招生、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职业技能大赛获奖免试录取等3种招生类型,各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专业目录或本校招生网站公布为准。


第五章自主招生报考要求


第十七条报考本校自主招生的所有考生须符合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粤招〔2021〕7号)普通高考报名条件规定,并参加了广东省2022年普通高考报名。


第十八条高校在校生、2022年被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招生录取、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以及中高职贯通三二分段转段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本校自主招生录取。


第十九条本校自主招生各专业招收的中职生,对考生中职阶段就读专业及职业资格证书不作要求。


第二十条考生报考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应为合作企业的在职员工。如考生非试点招生专业合作企业的在职员工,须在录取前与合作企业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六章普通高职自主招生录取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校普通高职自主招生招收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中职学校应往届毕业生。报考本校的考生可填报我校1个专业志愿。招生专业及相关要求、考核方式、招生计划数等详见本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三条本校普通高职自主招生实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考核方式


本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核方式,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招生重要参考。其中,“文化素质”统一采用2022年1月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语文、数学、英语3门科目考试,且3门科目成绩总分(下称“学考成绩”,满分值为450分);职业技能考核主要对考生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采用“网上职业适应性联合测试”(以下简称“网测”,满分值为100分)。


拟报考本校“学考成绩+网测”考核方式专业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广东省2022年高职自主招生网上报名系统”选择相应报考专业,先网上缴费后进行预约测试,按照预约时间在网上观看专业大类视频及完成测试。测试完成后可打印“网测”成绩单,并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本人“网测”成绩情况,选择相匹配的专业志愿进行填报。


(二)面向中职毕业生招生考核方式


中职毕业生实行“文化基础+职业技能”的考核方式,综合文化知识和专业综合理论、职业技能考核的权重比例为4:3:3。中职考生入学测试总分满分值为500分,其中综合文化知识考试满分值为200分,专业综合理论考试满分值为150分,职业技能考核满分值为150分。


第二十四条本校面向中职毕业生招生自行组织文化基础考试及职业技能考核。中职考生文化基础考试的考试内容涵盖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基本知识、职业道德基本要求、人际交往基本常识、汉语言写作基本能力、专业综合理论等技能型人才必备的实用性知识要求。职业技能考核采用面试或实操方式。文化基础考试、职业技能考核具体实施办法详见本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五条取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中职应往届毕业生,符合国家、省、学校相关要求的,报考普通高职自主招生相关专业可免于职业技能考核,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详见本校招生网站。免于职业技能考核的考生职业技能考核成绩按职业技能测试满分值计算。未获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均须参加职业技能考核。


第二十六条本校根据报考考生的专业志愿及成绩情况划定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原则上,拟录取普通高中考生的文化素质考核成绩(即学考成绩)不得低于100分,中职考生的文化基础考核成绩不得低于文化基础测试满分值的40%;拟录取“学考+网测”考生的“网测”考核成绩不得低于60分,其他考生的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不得低于职业技能测试满分值的40%。


本校依据招生计划,根据考生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职业技能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无普通高考体检结果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被录取。



第七章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录取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校普通现代学徒制试点班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核方式,按照“学生自愿报考、高职院校考核录取”的原则,择优录取。主要侧重于职业技能考核,由本校自主命题、自行组织实施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考核。“文化素质”及“职业技能”测试满分值合计100分,其中文化素质考核内容分值为40分,职业技能考核内容分值为60分



第八章职业技能大赛获奖免试录取办法


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本校自主招生专业招收的免试生,应为获得省级(含)以上行政部门主办的职业技能大赛相关专业赛项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学生;本校经教育部备案的自主招生专业以外的专业招收免试生,应为获得省级(含)以上行政部门主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相关专业赛项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学生,招收人数不限。免试生中职专业应与高职专业对口。经本校核实资格、公示无异议后,符合国家、省、学校相关要求的,可免试录取,本校招收免试中职生专业及免试考生获奖要求详见本校招生网站。



第九章考生成绩公示及录取备案


第二十九条考生文化素质基础及职业技能考核成绩,报本校招生委员会审核后,在本校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


第三十条考生考核成绩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学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一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达到有关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十一章人才培养与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校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对普通高职自主招生单独编班、单独制定和实施具有较强针对性、适应性和实效性的人才培养方案。通过普通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学、不得转专业,如学生因应征入伍、生病等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休学、复学后,经学校和学生协商一致,可按《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粤生态职院〔2020〕46号)规定,转入同一专业普通班学习。


报考自主招生并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夏季高考本科层次院校的录取,但不能参加夏季高考专科层次院校的招生录取。普通自主招生录取考生参加夏季高考被本科院校录取后,自动注销普通自主招生录取资格。


第三十四条本校现代学徒制试点班实行校企协同在岗培养、校企工学交替等培养模式,教学地点设在协同合作企业。现代学徒制试点班录取考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不得转入试点专业非试点班。其他专业学生或试点专业非试点班学生均不能转入试点班学习。已录取的现代学徒制试点班学生因入伍、生病等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或保留学籍,复学后,如该专业点仍在开展试点,可转入相应年份试点专业点学习;如该专业学校和试点企业没有继续开展试点的,经学校、试点企业和学生协商一致,可按学校有关规定,转入同一专业普通班学习。



第十二章组织保障


第三十五条本校按照“省厅牵头、院校负责、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实施原则,精心组织,妥善安排2022年自主招生工作。本校根据招收对象、特点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理清工作思路,落实工作任务,理顺工作流程,有条不紊地实施好组考工作。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命题、考试安全保密、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按计划、高质量完成分类考试招生试点工作。加强考务工作过程管理和监控,严格考务实施,严肃考风考纪,规范技能考试和面试考核环节,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构建公开透明的招生信息公开体系,将招生政策、考生报考资格和报考条件、招生计划、文化基础考核成绩、职业技能考核成绩、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和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予以公开,让广大考生和社会及时获取招生信息,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校自主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十三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七条经本校普通自主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八条自主招生录取新生报到时须核验考生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中职、中专、职中、技校)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无相应证书证明将不予报到和注册。


第三十九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十四章收费标准


第四十条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普通类(历史)专业学费5250元/生·学年;普通类(物理)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生·学年;涉农类专业学费5130元/生·学年;住宿费700-1200元/生·学年。


第十五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四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四十二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7032191


传真:020-87031813


电子邮箱:gdstyzsb 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gdsty.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dsty.edu.cn/


第四十三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监督电话:020-88521659


电子邮箱:gdsyjj 163.com


第十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适用于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2022年自主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授权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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