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升本科教育(以下简称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25〕56号)等有关法律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 本简章适用于我校2026年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
02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为四川文理学院(国标代码:10644),英文译名为Sichuan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现有莲湖校区、南坝校区2个校区。 莲湖校区地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塔石路519号 南坝校区地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滨路三段406号 第四条 学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省属本科院校,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相应学分,符合《四川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且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要求,普通高校专升本学生毕(结)业证书须标注“在我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字样),学习起止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实际学习时间填写。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四川文理学院。 第六条 学校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健全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强化招考行为规范,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03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方案,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 招生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拟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定。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并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违纪与违法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学校纪检监督电话:0818-2792235;信访电话:0818-2790101。
04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就业处编制方案,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计划包括普通考生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批、退役大学生士兵批。 第十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05 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工作由省招考委统一领导,省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四川省规定加分政策,依据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实行“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办法。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考生名单报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06 收费办法及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普通高校专升本学生学费标准与进入学校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在校学生学费标准一致。住宿费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考研奖学金、基层就业学生学费补助等奖助学金,以多种形式对优秀学生予以奖励,对贫困学生予以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多种途径缓解经济压力并完成学业。
07 附件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须持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及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落款时间应为2026年8月31日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则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学校将统一开展新生复查工作,对于复查结果不合格的新生,学校将依据相关招生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编入录取专业本科三年级学习。标准学制两年,按相应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课程修读。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不接受普通高校专升本学生转专业或转学申请。 第二十条 招生录取信息查询和咨询途径: 查询网址:https://zjc.sasu.edu.cn(四川文理学院招生就业处) 咨询电话:0818-2790027 0818-2790101 微信公众号:scwlxyzjc 电子邮件:scwlxyzs@163.com 第二十一条 本简章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如与上级相关部门所规定的条款有冲突时,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