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保证招生工作的有序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一、学校全称:重庆医科大学(Chongqing Medical University)
二、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三、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1956年由国务院批准成立重庆医学院,1985年更为现名重庆医科大学。
四、办学性质: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普通本科院校
五、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
六、院校代码:4150010631(国标码)
七、学校地址:重庆医科大学袁家岗校区(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1号);重庆医科大学缙云校区(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61号);新生入学报到地点为缙云校区(其中,临床医学(AI医学创新班)、临床医学(钱惪班)部分学生第一学年在复旦大学培养);在四川省招收的专科新生,就读地点在四川省西昌市凉山卫生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重庆医科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制定本专科招生重大政策,讨论、决定和监督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庆医科大学教务处招生考试办公室作为学校组织实施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重庆医科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监督邮箱:xjwxfjb@cqmu.edu.cn。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五条 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校发展规划等因素,学校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六条 对于高考改革省份,我校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高考改革省份投档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10名,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决策、质量优先的原则。
第八条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投档规则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条 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依据投档分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若投档分数相同,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排位规则执行;若无排位规则,我校均按语数外总分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的顺序进行排位。
第十二条 进档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符合各项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考生投档成绩调剂到同一批次相应科类或专业组内未录满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四条 临床医学(中外合作办学)、精神医学(中外合作办学)、康复治疗学(中外合作办学),为高收费项目,单列专业或专业组招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主要采用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慎报。临床医学(中外合作办学)、精神医学(中外合作办学)要求外语单科成绩达到120分(总分150分),康复治疗学(中外合作办学)要求外语单科成绩达到110分(总分150分)。
第十五条 我校所有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法医学专业主要就业方向为公检法机构,相关性别要求请参考公招条件);部分专业用人单位对身高有一定要求,请考生自行了解。
第十六条 我校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口腔医学专业由于学习、就业的特殊性,左利手(俗称“左撇子”)的考生谨慎报考。听力受限、斜视、嗅觉迟钝、口吃等需慎报医学专业,其它体检项目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生源范围
第十七条 今年我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台地区招生,开设临床医学(AI医学创新班)、临床医学(钱惪班)、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临床医学(“5+3”一体化,硕士段培养方向儿科学)、临床医学(检验医师培养试验班)、临床医学(中外合作办学)、精神医学(中外合作办学)、康复治疗学(中外合作办学)、临床医学、儿科学、口腔医学、眼视光医学、医学检验技术、预防医学、临床药学、药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精神医学、基础医学、法医学、护理学、健康与医疗保障等33个本科招生专业,录取批次和专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所不同,具体情况详见各省教育考试机构公布的重庆医科大学计划情况及相关说明。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八条 我校从2017级普通本科专业起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分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两部分;根据不同专业和层次,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初根据国家规定按5508-7232元/学年的不同标准预收,毕业时一次性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九条 专科学费7350元/学年。
第二十条 临床医学(AI医学创新班)、临床医学(钱惪班)赴复旦大学学生第1学年收费按复旦大学收费标准执行。临床医学“AI医学创新班”、“钱惪班”、“5+3一体化”和“检验医师培养试验班”进入研究生阶段,收费按照当年我校研究生收费标准执行,同时享受研究生相关奖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临床医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实行学年制收费,学费7.7万/年;精神医学(中外合作办学)、康复治疗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实行学年制收费,学费7.2万/年,赴英国莱斯特大学培养的一年参照英方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住宿费:标准为1000-1200元/年/人,具体按住宿条件及物价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上述收费标准若有调整,以重庆市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为执行标准,收费公示信息可见学校官网“信息公开”或财务处二级网站“收费公示”栏目。
第六章 学生资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落实“奖、贷、助、勤、免、补”等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通了新生入学“绿色通道”,设有临时困难补助、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校内资助项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申请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10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人、校内奖学金500-1500元/人、卓越学生奖学金200-10000元/人,国家助学金2900-4900元/人、贫困学生精准资助基金等,可按相关政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或就学地)。学校设立“励学远航”游学奖学金,全额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出国(境)访学。具体按重庆医科大学奖(助)学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以学生成长成才为核心,以优良学风建设为根基,将严格教学过程管理,加强学风校纪建设。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符合重庆医科大学毕业、授位相关管理规定者,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证书。
第二十八条 临床医学(AI医学创新班)、临床医学(钱惪班):完成本科阶段培养,颁发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证和学位证;达到学校相关要求进入研究生培养阶段继续学习,根据学校培养要求和授位条件,颁发相应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博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
第二十九条 临床医学(“5+3”一体化)毕业学生:颁发重庆医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及学士学位、硕士专业学位证书,通过国家和重庆市卫健委相关考试,可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条 临床医学(检验医师培养试验班):颁发重庆医科大学本科毕业证及学士学位证书,优秀者可通过推免专项计划进入研究生培养阶段继续学习,可获得我校临床检验诊断学硕士毕业证和硕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根据重庆医科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籍管理办法,学生符合双方有关学位的规定,临床医学(中外合作办学)可以获得重庆医科大学临床医学本科毕业证和医学学士学位,以及英国莱斯特大学临床科学理学学士学位;精神医学(中外合作办学)可以获得重庆医科大学精神医学本科毕业证和医学学士学位,以及英国莱斯特大学心理学理学学士学位;康复治疗学(中外合作办学)可以获得重庆医科大学康复治疗学本科毕业证和理学学士学位,以及英国莱斯特大学物理治疗学理学学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本科毕业生:颁发重庆医科大学本科毕业证及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专科毕业生:颁发重庆医科大学专科毕业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我校2026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依据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情况、培养需求,在专业课程学习阶段,分派在校本部或教学基地完成。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临床医学(AI医学创新班)和临床医学(钱惪班)录取的考生,按其所在省份的位次百分位(保留2位小数)从高到低全国拉通排名(若百分位相同,则按投档分高者优先),各专业排名前5的考生第一学年的报到及就读地点在复旦大学。该校根据住宿条件的具体情况,安排学生住宿与教学校区。
第三十七条 临床医学(五年制)、临床医学(“5+3”一体化)由学校随机分配到第一临床学院、第二临床学院完成培养;儿科学(五年制)、临床医学(“5+3”一体化,硕士段培养方向儿科学)在儿科学院完成培养;中外合作办学培养由重庆医科大学莱斯特大学联合学院负责。学校将根据培养需求和人才培养质量情况,对专业和学生归属学院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八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作为学校录取的依据及承诺。
第四十条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四十一条 本专科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一、联系地址:
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61号(邮编:401331)
二、招办电话(传真):023-65714673、65714674、68485358
三、咨询邮箱:
zhaoban@cqmu.edu.cn
四、本专科招生网、录取结果公布渠道:https://bzkzs.cqmu.edu.cn
五、学校网址:
https://www.cqmu.edu.cn
六、官方微信公众号:
重庆医科大学本科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