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首义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2022-05-07 14:39 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 评论
武昌首义学院
湖北武汉市-民办-理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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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依法治招”的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昌首义学院。学校创办于2000年,2015年由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转设更名为武昌首义学院。学校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层次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上级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学校国家代码12309,湖北省招生代码C205,外省(市、区)招生代码依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全面领导。

第四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各项管理规定,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并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核准下达的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结合各省(市、区)具体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校按录取省份执行所在省(市、区)录取政策。主要分为顺序志愿投档和平行志愿投档两种。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对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不超过各省公布计划的120%。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调档比例不超过各省公布计划的105%。

第十一条学校不设专业级差,充分尊重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优先安排第一专业志愿。如出现考生投档分数与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相同时,按各省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如无明确规定,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新高考改革省份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市、区)的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依据当地招生办法,录取时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我校认可考生所在省(市、区)艺术类相关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录取规则按照所在省(市、区)艺术类招生录取的有关政策执行。如生源所在省(市、区)无明确规定,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按“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60%”、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则按“文化成绩×50%+专业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专业均不设男女比例限定。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男生与女生平等对待。

第十六条 学校除外国语言文学类(含英语、翻译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外,其他所有专业不对考生的外语语种作限制。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采取网上录取方式,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五章  毕业证发放和学位授予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颁发武昌首义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武昌首义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已录取的考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入学。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应征入伍需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和保留学籍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对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新生,学校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按照学校官网公示的结果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武昌首义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或其下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武昌校区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22号

嘉鱼校区地址:咸宁市嘉鱼县诗经大道99号

学校网址:http://www.wsyu.edu.cn  咨询QQ:800882111

垂询电话:027-88426116、88426123、88023266、88023866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相关政策、规定即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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