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江学院2022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022-05-05 18:11 阳光高考信息平台 评论
闽江学院
福建福州市-公办-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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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招生管理制度,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闽江学院是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现为“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试点高校,福建省一流学科建设高校,福建省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高校、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和全省党建工作示范高校。

1.学校全称:闽江学院

2.学校代码:10395

3.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4.办学层次:本科

5.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闽江学院

颁发学历及学位证书种类: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6.校址: ⑴校本部:福州市大学城溪源宫路200号。

      ⑵工业路校区:福州市工业路333号。

      ⑶首 山 校区: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260号。

      ⑷洪 塘 校区:福州市仓山区洪塘路40号

 第三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1.学校成立闽江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统一领导全校招生录取工作,遇重大和特殊事项,由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2.招生录取期间成立招生录取现场工作小组,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招生录取现场工作。招生录取现场工作小组下设督察组,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督查。

3.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

1.学校根据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2022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2.学校招生计划调整原则:录取期间,未完成计划根据各省实际生源情况,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后报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执行。

 第五条 招生要求

 1.除本科的英语专业及中外合作办学(含国际课程教育项目)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日语专业只招收英语或日语语种的考生外,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外语语种,但本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日语专业除外)。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如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英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福建省报考普通类中外合作办学(含国际课程教育项目)本科专业的考生,高考英语成绩不得低于英语总分的60%。

2.面向福州单列的招生计划,只招收具有福州市户籍且在福州市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

3.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相关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六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将进行身体复查,对高考中隐瞒身体状况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处理。

 第七条 收费标准

 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1.学费:

 ⑴普通本科专业5040元/生·学年,重点学科本科专业5460元/生·学年;艺术类普通本科专业8640元/生·学年,艺术类重点学科本科专业9360元/生·学年(根据闽价费〔2013〕176号文件);

 ⑵软件工程本科专业第一、二学年5040元/生·学年、第三、四学年16000元/生·学年(根据闽价〔2004〕费16号);

 ⑶闽台合作非艺术类本科专业1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18000元/生·学年(根据闽价费〔2011〕304号文件);

 ⑷国际课程教育项目本科专业28000元/生·学年(根据闽价费〔2011〕374号文件);

(5)中外合作非艺术类本科专业50800元/生·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63500元/生·学年。(根据闽发改服价函〔2021〕412号文件)。

  2.住宿费:按专业统一安排住宿,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按每生每年870元至1300元收取(根据闽价费〔2007〕75号文件、榕价费〔2012〕69号文件)。

  3.学费和住宿费清退办法: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规定,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⑴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⑵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⑶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⑷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⑸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八条 录取原则

1.录取新生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调档比例

根据各省(区、市)的招生政策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00%调档;对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调档。

3.认可符合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认定的政策加分。

4.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⑴除考生所在省份有特别规定外,学校在普通类专业录取时均采用“分数优先”(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考生)的调配原则,根据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

⑵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即对排名在院校招生计划内的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依高考总分排序录取,若有退档则依录取排序递补录取。

⑶在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平行投档的批次,参照各省(区、市)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排序录取;非平行投档的批次,文史类(历史组)按考生语文、数学、英语的单科成绩顺序,理工类(物理组)按考生数学、语文、英语的单科成绩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录取。

⑷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服从调剂的,学校将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相关信息做专业调剂录取(调剂到专业计划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⑸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

5.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艺术类专业认可招生省份相应专业类别省级统考(联考)成绩。考生须参加所在省份相应艺术类别省级专业统考(联考),考生文考成绩(含固定照顾加分)、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均须达到省定艺术类专业本科文考成绩控制线、本科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控制线(合格线)。

⑴实行平行志愿投档且有设置统一投档规则的省份,按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⑵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或没有设置统一投档规则的省份,按考生的省级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排序录取。当省级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出现同分时,按考生文考成绩排序,文考成绩在前者优先录取。当省级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和文考成绩都出现同分时,按语文、数学、英语的单科成绩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录取。

6.少数民族预科生的录取原则按教育部和各省(区、市)制定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7.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九条 纪律检查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严格执行教育部招生工作“六不准”、“十项禁令”、“十公开”、“30个不得”等规定,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条 奖、贷、助学金制度

1.学校设立各类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发树奖学金10000元,综合奖学金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学业奖学金500元,社会工作奖学金500元,文体实践奖学金300-800元,考研奖学金1000-5000元,学业进步奖学金300元,文明养成奖学金800元。奖励标准如有变动,以最新版学生手册为准。

 2.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绿色通道”及“贷、减(免)、缓”交学费入学。报到时,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可在“福建省精准资助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福建助学APP”)上填报信息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3.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助标准为:特别困难450元/月,困难280元/月,每学年发放10个月。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与复查

新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须按规定时间按时到校报到,并按入学须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新生入学后,将按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培养与管理

1.学生入学后按照«闽江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2.学生入学后转专业按照«闽江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3.按大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将根据«闽江学院关于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分选具体专业。

4.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完成一年的预科阶段学习,学校将根据学生在预科阶段的综合测评成绩,结合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和学生填报的专业志愿确定其本科专业,并转入相关学院学习。

第十三条 附则

1.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2.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闽江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凡与本章程有相悖之处的,均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福州市大学城溪源宫路200号

邮政编码: 350108

联系电话: 0591—83761856

投诉电话: 0591—83761523

招生办网址:http:// zsb.mju.edu.cn

招生办邮箱: mjzs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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