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2022-05-08 14:20 阳光高考 评论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成都市-公办-综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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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成都职业技术学院是成都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是中国特色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级院校、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校、国家优质高等职业院校、四川省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A档)、四川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和四川省优质院校单位。


第三条学院办学地址


高新校区:成都市高新区天益街83号;


花源校区:成都市新津区花源镇花源大道310号;


青羊校区:成都市青羊区大石西路56号。


第四条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国家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选拔培养人才。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成都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文凭。


第五条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招生工作机构


第六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学院招生章程、专业招生计划、各类招生考试办法及录取规则,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录取、考务、疫情防控及后勤安全、纪检监察等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学院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和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院根据当年国家和省市招生政策,结合学院办学资源条件、专业结构、生源质量、社会需求、就业情况等科学合理编制本年度招生计划,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严格执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考生。


第十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医护类专业因教学及就业的需要,报考学生应身体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


第十一条学院拟面向四川、重庆、云南、西藏、贵州、陕西、新疆七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专业及计划可登录学院网站查询。


第十二条学院在录取时将遵循平行投档原则,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察、择优录取。在专业录取上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结合专业计划和考生报考志愿进行调配,考生在填报时建议按照自己意愿填报两个以上专业志愿,并服从调配。


第十三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对男女考生和应往届生一视同仁,对各相关学科成绩不作特殊要求。


第十五条对填报我院志愿的考生,投档录取时执行所在省(市、自治区)加分投档或降分录取政策。


第十六条报考我院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须提前参加我院组织的统一面试,合格后方可填报。面试地点为学院高新校区,面试时间以学院网站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所有录取新生进校后将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若有与录取信息不符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凡在我院规定报到截至时间15天之内,未到学院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学生将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九条学院建立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学院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贷款、学费缓交等手续。


第二十条为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建立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和临时困难补助等助学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通过学院招生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考生和家长可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咨询。我院在录取结束后及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录取结果。


联系电话:028-85323653 028-85327933


学院网站:www.cdp.edu.cn


咨询邮箱:czzs2009 126.com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成都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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